《中国农村建设60年》第29章


了农村劳动力长期滞留在农业领域就业的情况,有利于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的逐步恢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大致经历了以下五个阶段:一是1979—1983年的严格控制阶段;二是1984—1988年的允许流动阶段;三是1989—1991年的控制盲目流动阶段;四是1992—2000年的引导有序流动阶段;五是2001年以来进入到公平对待流动阶段。
改革开放初期,承包责任制的推行,解决了激励问题,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率,农村内部剩余劳动力的问题日渐凸显出来。
1978年至1980年,不包括自然增长的非农业人口增加了1800万人,平均每年增加600万人。当时非农业人口的大量增加,同我国农业提供商品粮、副食品的能力,以及城市的负担能力都很不适应。加上“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大量知青返城,还有大量待业人员等待安置,因此着力解决城镇劳动力的就业问题,显得尤为迫切。为此,国家对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采取了严格的限制政策。
1981年1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做工和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通知》,从三个方面加强对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控制。
一是要求严格控制从农村招工。除矿山井下、野外勘探、森林采伐和盐业生产等四个行业的有关工种,在招收不足时,可以从农村招工。其他单位,未经批准,一律不准从农村招工。二是认真清理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农村劳动力。动员他们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不能在单位之间调配和借用。三是加强户口和粮食管理。迁转户口要由公安机关统一办理。粮食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农转非人口,不供应商品粮。
当时的现实情况决定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还不具备向城市转移的条件。在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做工和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同时,就只能寻求通过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乡村搞多种经营和兴办社队企业,就地安置,不使其涌入城镇。
随着农村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以及改革的重心由农村转向城市之后,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搞活企业劳动用工制度、鼓励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方式等方面的改革,创造出大量劳动力的需求。这样,允许农村劳动力流动,已不仅是农民的迫切愿望,而且成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适应新的情况,允许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政策逐渐放宽。先是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允许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从事长途贩运,销售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这些规定为农村劳动力的流动打下了基础。
1984年10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凡申请到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家属,只要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的,地方政府要在落常住户口、加价粮油供应、住房、工商登记等方面为他们提供方便。1985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提出,鼓励扩大城乡经济交往,允许农民进城开店设坊,兴办服务业,提供各种劳务,支持和鼓励农民兴办交通运输业。不久,城市用工制度也出现松动,开始允许国营企业招收农村工人。在这些政策的推动下,农村劳动力流动较顺利地实现。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国民经济一度过热发展。为此,中央作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决定。治理整顿期间,相当一部分企业开工不足,建设项目下马或停建。在严峻的形势下,城市劳动力市场的就业形势恶化,大量的农民工被清退。
这个时期,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发出《关于严格控制民工外出的紧急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控制民工盲目外流的通知》,强调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应当采取“离土不离乡”,就地消化和转移。要重点清退来自农村的计划外用工,使其尽早返回农村劳动。1990年4月,国务院《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指出,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城市吸纳农村劳动力受阻之外,治理整顿期间乡镇企业的发展也遭遇低谷,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下降,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困难加大。
1992年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按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体制逐渐形成,这为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创造了条件。对于各地涌现出的“民工潮”现象,国家借助劳动力市场,采取疏导的办法,制定相关政策,规范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流动。
为了引导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1994年11月,劳动部发出关于颁布《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提出要规范用人单位跨省招用农村劳动力和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的行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跨省招收的农村劳动者,要凭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作为流动就业的有效证件。使用无流动就业证者的用人单位,应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1995年6月,公安部发布《关于暂住证申领办法》,对流动人口开始实行暂住证管理。
鉴于我国农村还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以及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民工大规模流动的现象将长期存在的情况,国家有关部门开展了进一步做好组织民工有序流动的工作。1997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提出鼓励和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把民工流动的管理服务工作纳入经常化、制度化轨道;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规划和信息服务系统,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城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十分艰巨,合理调控外来农村劳动力规模,确保下岗职工再就业,成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中心任务。2000年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提出建立流动就业信息预测预报制度,提高流动就业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实施农村劳动预备制的试点,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就业、就地安置和其他劳动保障工作。
这个时期城市户籍制度也开始出现松动。我国实行的户口管理是将劳动用工、住房、医疗、教育、就业等公民权益同户口性质相挂钩,并划分为“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这种做法在历史上曾发挥过积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户籍制度的弊端日益显现,主要表现为:实行户口二元管理结构,人为分割城市人口和农业人口既不合理也不科学。此外,户口迁移限制太死,影响了公民的正常合法迁移。
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关于逐步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要求。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对于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或者兴办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人员,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以及与上述人员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如果他们在小城镇已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已有稳定的生活来源,而且在有了合法固定的住所后居住已满两年的,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规定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这个时期,虽然国家采取了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的政策,但由于在深化国企改革的过程中,城市中出现了大量下岗失业现象,不少城市采取就业保护制度,把外来农村劳动力排斥在外。
20世纪末,我国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城乡居民生活总体达到小康水平。进入新的世纪,中共中央顺应新的形势,提出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一系列指导思想。在这些重大思想的指导下,我国城乡管理体制不断改革,农民进城务工为城市创造财富、为农村增加收入、为城乡发展注入了活力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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