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下五千年》第428章


”相威胁。最后,双方总算达成妥协:马戛尔尼等以觐见英王之礼谒见乾隆帝,以单膝下跪,但免去吻手动作。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八月初十,乾隆帝在避暑山庄万树园接见了英国使团,接受了马戛尔尼呈递的国书,赐宴招待使团成员,并向英王和马戛尔尼、司当东等赠送了礼品,又派大臣陪同使团成员游览了避暑山庄。马戛尔尼一行在参加了乾隆83岁生日的庆典之后,自热河返回北京。
华表清廷以为,英使进贡、祝寿已毕,任务已然完成,即将离去了,却不知其真正使命尚未开始。马戛尔尼此行的主要目的,是要求扩大对华贸易,使中国成为英国“本土制造业和印度的市场”,并为英国商人在中国谋求各种特权。富有外交经验的马戛尔尼在热河虽与大学士和等多次会谈,却一直未表露这一真正意图。他对使团成员提出严格的纪律约束告诫他们不得冒犯中国人,不得触犯中国法律,以图改变过去英国商人在广州因不守规则而给中国官员造成的不好印象。直到回北京后,马戛尔尼方正式向清政府提出英国方面的具体要求:一、在舟山群岛划出一未设防小岛,同时在广州附近也划出一片地方,作为英国商人居留地,以便英国商船到中国停泊,并存放一切货物。二、请照从前俄国商人在中国通商之例,允许英商在北京设一栈房,买卖货物。三、允许英国商人在宁波、舟山、天津登岸经营商业。四、凡英国商货自澳门运往广州者,给予免税或减税优待;英国船货按中国所定税率交税。不额外加征,并请公布税率,以便遵行。五、允许英人在中国各地传教。六、英国使节常住北京。清朝政府对英国提出的上述要求全部拒绝。在乾隆帝给英王的敕书中,虽然体现了清廷对世界形势的愚昧无知、夜郎自大和一贯奉行的闭关自守政策,但就英方提出的割地要求,明确指出:“天朝尺土,俱归版籍,疆址森然,即岛屿、沙洲,亦必划界分疆,各有专属”,断然拒绝了英国公然侵犯中国领土完整的无理要求,维护了国家主权。
马戛尔尼一行在热河、北京停留了一个半月,未能达到预期的目的。清廷拒绝了英使继续停留北京的要求,命其立即回国。指示沿途各省督府降低接待规格,只派道将护送,不必亲自接见,其应需供给,照例供给,如其藉词逗留,命护送官员严词拒绝,催令按时前进,不得拖廷。同时,清廷还命令沿海大吏和将军等提高警惕,指出,英国“在西洋诸国中较强悍,且闻向在海洋有劫掠西洋各国商船之事”,责成海防大吏防其因所欲未遂,藉词生事。对浙江、宁波、舟山及澳门附近岛屿“皆当相度形势,事先图维”,毋使英人“潜行占据”,如有“夷船驶至天津、宁波等处,妄称贸易,断不可令其登岸,即行驱逐出洋,”对福建、台湾洋面、也应一体防范。九月三日,英国使团离开北京,在军机大臣松筠和两广总督长麟等先后陪同下,沿运河行至杭州,然后南下广州。经过七十余日行程,十一月到达广州,十二月初九从广州启程回国,次年秋天回到伦敦。
马戛尔尼使团此行要求与清政府建立外交和商业联系,扩大对华贸易的目的未能实现。但是,他们通过与中国官员会谈和实地考察,搜集了大批有关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及自然资源、山川河流、国防设施、军队装备等各方面情报,得出一个结论:“清王朝已腐败衰弱,不堪一击”,如同一艘“破烂不堪的头等战舰”,虽然在体积和外表上强于邻船,可一旦由“没有才干的人在甲板上指挥,那就不会再有纪律和安全了”。马戛尔尼认为,英国将从这一变化中“比任何其它国家得到更多的好处”。
乾隆惩贪官
清朝建国之后,因天下太平日久,统治阶级日益腐化,贪官增多,赃额巨大。
乾隆帝即位以后,为严厉打击各级官吏和贪污受贿活动,对康熙、雍正以来的有关法律进行了一系列增补。乾隆四年(1739年),改“八法考绩”制为六法,宣布“贪、酷二者,不应待三年参劾”,使参惩贪污成为经常之事。乾隆六年(1741年),改变以往犯侵贪罪的文武官员只要于限内完赃,即可减轻发落的旧俗,下令将乾隆元年以来侵贪重犯陆续发往军台效力,并规定以后均照此办理。乾隆十八年(1753年),加重对禁卒受贿放纵囚犯之罪的处罚,以被纵囚犯之罪加在纵囚禁卒身上,“全律科断”。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宣布废止以往“侵亏入己者限内完赃之例”,以使侵亏官犯知“法在所不赦”;又停止重犯捐赎旧例,堵塞了他们逃脱和减轻罪责之途径。乾隆三十年(1765年),增定“侵盗仓库银钱入己例,”规定除千两以上者仍照旧例斩监候外,对千两以下者亦分为三等加重处罚。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增定“亏空银粮入己,限内完赃不准减等”之例。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规定,官员犯贪赃之罪,除照旧例议处推荐上司之外,还要对不先所查参的臬、道、府及督抚等分别给予降级、调用等处分。除以上对旧例的八条删改外,乾隆帝还根据具体情况新定了八条严惩贪污的法律。乾隆十二年(1747年),新定侵贪官犯“限满拟入情实”之例,以杜绝其“明知不死,更欲保其身家”之心。乾隆十三年(1748年),新定“代赔帑项限期不完”之罪,不准纳赎,使此后不仅上司代赔之事普遍存在,且父死子赔、父赃子偿之事也时有发生。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新定对驿站奏销各官多支钱粮利己之罪的惩罚条例。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新定“得受贿赂顶认正凶”罪例。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规定凡因贪污等罪遭斥革者,不准继承恩骑尉世职。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规定凡“蠹役犯赃”,一律刺字,以防其“日久事冷,钻营复职”。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新定凡“白役诈赃逼命之案”,正役分别问拟,以防止白、正各役串通舞弊。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规定凡督抚衙门交首县、中军等下属购物者,督抚照“违制杖一百私罪律”革职,首县、中军等照“溺职例”革职,以杜绝上官利用职权侵贪、科索下属和下官巧借名目贿赂、馈送上司之风。另外,乾隆帝还规定严禁各部需索,严禁省级官员设立管家门人收受红包,严禁上司留请属官用膳时勒索“押席银两”等等,丰富了乾隆惩贪的内容。
乾隆威弧射鹿图尽管乾隆帝制订了一系列惩办贪官污吏的律例条文,但因其时整个封建统治阶级已日渐腐朽没落,各级官吏贪赃枉法、贿赂公行之弊根深蒂固,再加上乾隆帝本人的穷奢极欲,使乾隆朝贪污之风不但未能消除,反愈演愈烈。一些科举出身之人,十年寒窗,一举成名,为的就是作官发财,“攫取金钱,造大房屋,置多田产”。而那些捐纳出身的官吏,更视作官为作买卖,以本求利,一旦获得“肥缺”,自然不遗余力地搜刮。一些地方督抚、藩司等官,或与下属串通一气,徇私舞弊;或包庇纵容,坐地分赃。对此,乾隆帝以严刑峻法进行了坚决的镇压。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云贵总督恒文和云南巡抚郭一裕,借制造金炉进贡之机,在采购黄金时压低金价,中饱私囊,乾隆帝诏赐恒文自尽,郭一裕充军。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两淮盐政以筹措乾隆帝南巡费用为名,私定每一盐引交银三两,后查出历年所提盐引银达1090万两,除部分用于南巡费用外,大多被两淮盐政侵吞。于是曾任两淮盐政的高恒、普福及盐运使卢见曾被杀。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大学士阿桂奉旨查办甘肃藩库捐监粮米之弊,查出前任藩司王望勾结属下借收捐监粮之机,捏灾冒赈,朋分公帑,通省官员“竟无一人结己奉公”。于是陕甘总督勒尔谨诏赐自尽。王望、兰州知府蒋全迪、臬兰知县程栋等处斩,接任藩司王廷赞处绞,总计受此案牵连被杀者22人,革职拿问者八十余人,并停止甘肃捐监。后闽浙总督陈辉祖因在查抄王望家产时,以银换金,隐藏玉器,抽换朝珠,将王望赃物占为己有,加以闽浙两省钱粮亏空很多,遂令陈辉祖自尽。乾隆六十年(1795年)十月,闽浙总督伍拉纳因在任内侵吞库银85000余两、收受盐规银15万两,受厦门同知黄奠邦馈银9000余两;福建巡抚浦霖因婪索馈银,贪污不法,其家存银28万余两、金七百余两:按察使钱受椿在审案时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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