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建设60年》第5章


收分配前后,不少地区出现了群众纷纷要求退社的风潮。尽管经过1956年冬和1957年的整顿,使高级社得以巩固下来,但是高级社这种组织形式为以后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奠定了基础,在农村经济体制上留下了后遗症。
三、农业合作化运动时期统购统销政策的实行
随着国民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城镇人口的增加,对粮食、棉花、油料的需求日益扩大。虽然新中国成立后三年经济恢复时期的农业生产有了一定发展,但供需矛盾仍十分突出。加上一些不法私商的投机倒把活动,在青黄不接之际压价预购和抬价销售,从中盘剥农民,导致物价暴涨,对人民生活和社会安定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较好地处理国家与农民、国家与消费者、国家与商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保持物价稳定,保证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1953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召开全国粮食紧急会议。会议经过讨论,同意中央的决策,即在农村中采取征购粮食的办法,在城镇中采取配售粮食的办法。会议上,粮食部部长章乃器提出,“配售”这个名称不好听,建议叫做“计划供应”,征购也可以叫做“计划收购”,简称“统购统销”。中央采纳了这个建议。
1953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决议》规定,一是国家对粮食实行计划收购,也就是统一收购;二是对城市居民和农村缺粮户的口粮实行计划供应,即统一销售;三是国家严格控制粮食市场,严禁私商自由经营粮食;四是在中央统一管理之下,由中央与地方分工负责管理粮食。《决议》确定在当年11月底以前完成各级的动员和准备,12月初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粮食统购统销。
《决议》强调指出:“实行上述政策,不但在现在的条件下可以妥善地解决粮食供求的矛盾,更加切实地稳定物价和有利于粮食的节约,而且是把分散的小农经济纳入国家计划建设的轨道之内,引导农民走向互助合作的社会主义道路,和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的改造,所必须采取的一个重要步骤,它是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由此可见,粮食统购统销政策不单纯是一个解决经济问题的具体措施,而且是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重要条件和步骤。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决议》的精神,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的稳定,中共中央还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办法。具体如下:
关于1953年粮食征购数量,中央估计国家必须掌握700亿斤商品粮,才能有把握控制市场,满足城市人民和乡村缺粮人民的需要。根据1951年和1952年农民每年实际拿出600多亿斤粮食,过去三年丰收农民手中存有若干余粮,1953年粮食产量略高于上年情况,中央决定计划收购431亿斤(加上全国农业税收粮食275亿斤,可达706亿斤),这个数字估计是可以完成的。
关于征购的具体办法,中央规定:
(1)统购价格必须合理,国家所定的统购价格,在大体维持现有的城市出售价格的基础上,以不赔不赚为原则。
(2)统购价格及统购粮种,必须由中央统一规定,以便于合理地规定地区差价和调节品种比价,消除粮食投机的可能。
(3)统购价格必须固定,以克服农民存粮看涨心理。在既定的收购数字和收购价格下,农民可分期交粮,分期取款。
(4)实行统购时,必须加强农村的物资供应,使农民出卖粮食所得之现款,能够买到生产和生活必需的物资。
(5)统购面宜于稍大,不宜过小,才有利于完成统购任务。
(6)实行统购必须进行充分的政治动员,采取由上级下达控制数字(即指标)和群众民主评议相结合,乡、村两级的控制数应公布,使群众心中有数。
关于统销的具体办法,规定:
(1)在城市,对机关团体、学校、企业等的人员,可通过其组织进行供应,对一般市民,可发给购粮证,凭证购买,或暂凭户口簿购买。
(2)在集镇、经济作物区、灾区及一般农村,则应采取由上级颁发控制数字并由群众实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办法,使真正的缺粮户能够买到所需要的粮食,而又能适当控制粮食的销量,防止投机囤积。
(3)对于熟食业、食品工业等所需粮食,旅店、火车、轮船等供应旅客膳食用粮及其他工业用粮,应参照过去一定时期的平均需要量,定额给予供应,不许私自采购。
在制定上述具体政策和办法的基础上,1953年11月19日,政务院第194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和《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和政务院的命令,全国农村于1953年12月开始进行统购工作。由于中央把粮食统购统销提到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高度来宣传和教育全党及全国人民,在管理体制上严格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方法上考虑得较为细致得当,各省都抽调、训练了数万名干部到农村进行统购的宣传和组织工作,所以在实行征购的第一个月内,便扭转了购少销多的局面,粮食收购量比1952年同期增加38%。按照全国粮食会议的决定,从1953年7月1日到1954年6月30日的粮食年度内,连同农业税在内,国家应获得粮食709亿斤。而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在这一粮食年度内,全国实际收入粮食784。5亿斤,多收入75。5亿斤。购销相抵,国家库存粮食增加50%左右,一举改变了1952年至1953年粮食年度内销大于购的严重失调现象。这样,我国终于渡过工业化建设之初粮食供不应求的难关,供应紧张的形势开始缓和下来。
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实施不久,我国又于1953年底和1954年夏分别对食用油和棉花实行了统购统销。1952年,我国食用油的总产量为196万吨(各种油料作物折油),只相当于新中国成立前最高产量的76%,供需十分紧张。在这种情况下,从1953年开始,随着总人口,特别是城镇人口的迅速增加,食用油供应的紧张局面越来越严重。此外,为了工业化建设,我国还得拿出部分食用油换取基建物资,这就使得原本紧张的供应更加紧张。为了解决这一严峻的问题,根据陈云的建议,政务院于1953年11月15日作出《关于在全国实行计划收购油料的决定》,开始在农村实行油料的计划收购,食用油的供应也随之实行计划供应。在粮食、食油实行统购统销后,1954年9月9日,根据当时棉花供销的实际情况,政务院第224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关于实行棉布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和《关于棉花计划收购的命令》,对棉花的收购和棉布的供应也开始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至此,我国的粮、油、棉全部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
由于统购统销牵涉农民保有和出卖自己生产农产品的自主权利,在统购过程中,国家与农民的关系曾一度紧张。一个原因是统购制度缺乏严密的调查统计工作基础,全国购销指标虽大体切合实际,但分配下去,难免发生区与区不平衡、户与户不平衡的情形。另外,由于征购任务重,并要求限期完成,一些地方出现严重强迫命令、乱批乱斗等偏差,甚至发生逼死人命现象,个别地方还发生聚众闹事的事件。同时,粮食的计划供应,牵涉城镇居民的日常生活,引起社会各阶层人们的关注,以致全国城乡出现“人人谈粮食,户户谈统销”的局面。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党和政府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于1955年3月3日发出《关于迅速布置粮食购销工作,安定农民生产情绪的紧急指示》,提出在全国实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政策,要求各地在春耕开始前,以乡为单位,将全乡的计划产量大体确定下来,并将国家对本乡的购销数字向农民宣布,使农民预先知道自己全年生产多少,国家收购多少,留用多少,缺粮户供应多少,以稳定农民的情绪。1955年8月25日,国务院又发出《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和《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两个文件,对农村中的“三定”制度和市镇中定量供应办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1956年10月6日,根据农村实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化后变化了的情况,国务院又作出《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统购统销的规定》。《规定》要求,今后粮食统购和农村统销,“不论高级社或初级社,一般以社为单位,根据1955年分户、分社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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