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学政治论》第17章


子孙祭祀,并不是遵什么神权之命,也不是因神律基本的原则而祭祀,那不过只是随那时的风俗而已。并且,如果他们祭祀的时候遵守什么法令条例,那只是他们所在国的条例,这种条例他们是不得不遵守的(如我们在前面谈到麦基洗德时所见)。
我想我已把我的意见在《圣经》上的根据举出来。 其次我须证明为什么以及如何遵守礼仪有维持巩固希伯来王国之用。我可以根据大家所公认的理由不用多少篇幅就可以证明。社会之形成其目的不专在保卫防御,并且使有分工的可能,也是很有用的,而且的确是绝对必须的。 如果人不彼此互助,人就没有技能和时间以供应自己生活下去。 因为人人并不是一样地长于各种工作。 没有一个人能够备办他个人所需的。 我再说,如果每个人都得亲自耕,种,收获,磨面,织布,缝衣,做维持生活所需要的各种事情,精力也不够,时间也不够。 还不用说艺术和科学,这两门对于人性的圆满与幸福也完全是必须的。 我们知道无文化的野蛮人过的是一种可怜的生活,几乎与兽类相等。 他们若无某种程度的互助他们的几样粗陋的必需品也是得不到的。那么若是人生来只听清醒的理智的指挥,社会显然就用不着法律了。 教导真正的道德信条就够了。 人就毫不迟疑地循他们的真正的利益而行了。 无如人类的天性不是这样。 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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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都谋其个人的利益。 其所以出此并不是凭清醒的理智。 因为大多数人关于欲求和效用的观念是为肉体的本能和情绪所支配,只顾眼前。 因此之故,若无政府、武力、和法律以约束压抑人的欲望与无节制的冲动,社会是站不住的。 虽然如此,人的天性是不受绝对的压制的。 正如辛尼加所说,强暴的政府是不会长的,温和的政府会站得久。若人的行为只是出于恐惧,则其行为是违反他的愿望的。没有想到其行为有什么利益和必要,只是设法避免惩罚与丧命。 他们对于他们的统治者一定是幸灾乐祸,那怕灾祸也牵连到他们自己。 也必是渴求有这样的灾祸,并且在可能的范围内,用尽各种方法以求这样灾祸的实现。 还有,人为其同等的人服役,和为同等的人所统治,是特别不能忍受的。 最后,自由一旦授与于人,再收回来是极端困难的。有此诸点,所以第一,威权须属于整个的国家,如此则每人都有服务的义务,可是也不受制于与他同等的人;另外一种办法就是,如果权势握在少数或一个人的手里,那个人须与众不同,或竭力使人承认其为如此,第二,每一政府的法律之设置,他人循规蹈短,是因有获得所求的好处之希望,而不是由于恐惧,这样每人才能欣然各尽其职。最后,服从是遵外来的命令而行,所以在一个民治的国家,共法律之制定是经过全民的同意,服从是不存在的。 在这样的社会中,不管法律增加或减少,人民是自由的,因为法律之增减是由于人民之自由认可,而不是由于外界的权威。若王权操之于一人,则所得恰恰相反,因为大家都遵他的命令而行;所以,除非人民自始就有训练,完全听从统治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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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论仪式的法则18
话,一旦许了人民以自由,在需要的时候,统治者就难把自由废止,施以新的法令。以上是泛论,我们且来谈一谈犹太人的王国。当犹太人初离埃及的时候,他们不受任何国法的束缚,所以他们喜欢什么法律,他们就可以随意批准什么法律,或制定新的法律。 他们可以随意设置政府,随心占领土地。 但是他们完全不适于制定深谋远虑的法典,以及使统治权属于公众。 他们没有文化,陷于悲惨的奴隶状态。 因此之故,统治权不得不操于一人之手,这个人统治约束其余的人,制定法律,说明法律。 这个统治权自然是操在摩西的手中,因为在道德方面他超过其余的人,他用许多证据证明他确是比别人道德高尚,使人不能不相信(见《出埃及记》第十四章最后一节,和第九章第九节)。然后,由于他具有的神圣的美德,他为人民制定法律,于制定法律的时候特别留意人民恪守法律不是由于惧怕,而是甘心情愿。 摩西之所以出此,是因为犹太人有一种倔强的性质。他们不愿受纯由于强制性的统治。摩西制定法律,也是因为战争迫在眉睫。 因为激发士卒急于获得荣耀,总胜于威胁恐吓。这样每人才会竭力奋勇争先,不仅是为避免惩罚。 所以,摩西借他的美德与神命,开创了一个宗教,这样则众人各尽其职是出于虔敬之心,不是出于畏惧。 而且,他用利益以拘束他们,并预断将来可以有许多好处。 而且他的法律也不很严厉,这是人所共见的,特别是若注意必须有若干理由才能判定一人有罪。最后,为使一个不能自己治理的民族须完全倚赖统治者,他使个人(他们从前是奴隶)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人民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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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有法律,奉行统治者随意所定的律令。 他们除了法律所规定的而外,他们不准随意耕种、收获,甚至不能随意吃饭。他们不能随意穿衣、刮脸、享乐。 事实上,他们不能随意做任何事情。 不但如此,他们在门柱上、手上、两眼之间须有记号,告诫他们要永远服从。所以仪礼的法则就是,人完全不能随自由意志而行,一举一动须受外界权威的拘束,并且由他们的行动与思想,不断地表明他们不能自主,而是完全受别人的控制。从以上诸点看来,显而易见,礼节与幸福毫无关系。《旧约》中所提到的礼节,也就是摩西律,只是与犹太人的政治和现世的利益有关。至于基督教的仪式,如洗礼、主的晚餐、节期、公众祈祷、以及其他基督教共通的仪式,如果这些仪式是基督或他的使徒们创立的(这是可以怀疑的)
,其创立是作全基督教教会的外表的标志之用,与幸福毫无关系,其本身也没有任何神圣的性质。所以,虽然这些仪式不是为维持政府制定的,却是为维系一个社会制定的。 因此,孑然独处的人不受这些仪式的拘束。 而且在一个禁止基督教的国家里居住的人须避免行这些仪式,却也能生活于幸福之中。 日本就是这样一个例子。 在日本基督教是被禁的。 东印度公司训令住在日本的荷兰人不要行宗教外表的仪式。 我用不着再举别的例。 用《新约》的基本原则证明我的论点,举很多例子以实吾说是很容易的。 但是我愿意舍此不谈,急欲进而讲另一个问题。 所以我现在进而一论在本章第二部分所计划讨论的问题,就是,谁须相信《圣经》中所讲的故事,他们须相信到何程度。 我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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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论仪式的法则38
在下面借天赋的理智来研究这个问题。若是有人要人家相信或不相信一件不自明的事物,他须从人家相信的事物中推出他所争之点来。 用经验或推理使人家信服。 诉之于经验的事实或自明的公理。 那么,除非是一种清清楚楚了解的经验,这种经验虽能使一个人信服,可是对于其心智的影响,扫除他的疑云,和完全从自明的公理推出的学说,(也就是,借理解与逻辑推理之力)不能相比。 特别是关于和感官无关的精神上的事物,尤其是如此。但是从先验的普遍的真理以推出结论来,普通需要长的系列的论证,而且需要慎审、锐敏和克己。 这些长处是不常见的。 所以人喜欢用经验来说明,而不愿用几个公理以逻辑推理的方式演绎出结论来。 因为这个道理,所以如果有人要把一种道理教给全国的人(还不要说整个人类)
,使大家都明了细节,他要借助于经验。 他要竭力使他的推理和学说的定义适于一般大多数人的理解力。 他不要用逻辑推理的形式来述说,也不要举出一些用以证实他的学说的定义来。否则,他只是为有学问的人写文章,也就是说,他只能为人类中一小部分人所了解。一部《圣经》主要是为一整个民族写的,其次是为全人类写的。 所以《圣经》的内容必是力求能为大众所了解,只用经验上的例子来证明。 说得更明白一点,《圣经》中所宣扬的主要理论是上帝或创造者的存在。 上帝用无上的智慧支配维系世界。 而且上帝很以人类为念,也可以说,以虔敬正直的人为念。 他用各种处罚来惩戒做坏事的人,把坏人与好人分开。在《圣经》中这完全是用经验来证明的,那就是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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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面所说的故事来证明。 对于教理不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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