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笛卡尔》第21章


业弥琢亢鸵伊恐龋婧笠伊坑氡恐龋坑攵×恐龋詈蟮弥×坑胛炝恐龋一故遣荒苤兰琢坑胛炝恐龋游乙阎戎胁⒉荒芮蟮谜飧霰龋俏野颜庑┍榷技亲×耍灰虼耍矣斜匾靡淮纹捣敝馗吹乃嘉阉峭ü凼贾眨杆俚卮邮枷羁粗聊┫睿负醪涣粢幌钤诩且淅铮欠路鹫鲆幌伦硬炜慈挛铩*ッ挥腥丝床怀觯河捎谡飧鲈倒剩牧椋ㄔ硕┲倩旱靡跃勒淠芰Φ靡栽龀ぁ5牵谡夥矫姹匦胱⒁獾氖牵罕驹虻淖畲笮в迷谟冢憾缘ゴ棵饣ハ嘁来婀叵到兴伎迹涂梢越ソハ肮哂谘杆偈侗鹌渲械幕蚨嗷蛏傧喽孕裕闯鲈跹鸺栋颜庵窒喽孕怨榻嵛浴@纾偕栉乙ü勰承┝攘浚揖鸵伎颊庖磺校ㄊ挛铮矗彝ü菀壮潭认嗟鹊纳柘耄弥琢坑胍伊恐龋婧螅伊坑氡恐龋坑攵×恐龋绱说鹊取5牵也荒芄灰韵嗟鹊娜菀壮潭壬柘胍伊慷约琢亢捅客币来嬷叵担腋焉柘胍伊慷约琢亢投×客币来嬷叵担绱说鹊取H缓螅矣纱说弥喝绻阎鑫琢亢鸵伊浚椅裁纯梢匀菀椎厍蟪霰亢投×康鹊龋馐且蛭以擞昧思复翁厥獾闹鸶龅纳柘搿5牵绻阎鑫琢亢捅浚揖筒荒芡热菀椎氐弥屑淞浚蛭绮灰砸淮紊柘胪卑ㄇ凹父隽恐械牧礁隽浚筒荒茏龅健H绻阎慕鑫琢亢投×浚炜戳礁鲋辛烤透选<热徽庖馕蹲磐比紊柘耄虼耍菁琢亢臀炝壳蟪鋈鲋辛浚突挂蚜恕2还庖彩俏裁纯梢圆煌榭龅牧硪辉颍蛭词顾拇紊柘牖ハ嗔翟谝黄穑踩匀皇强梢苑挚械模热?可以被另一(整)数除尽。于是,我可以根据甲量和戊量仅求丙量,然后根据甲量和丙量求乙,照此类推。已经习惯于思考诸如此类情况的人,每逢研究一个新问题时,就能立即看出产生困难的原因,以及(予以解决的)使用最简单办法。这对认识真理是极有助益的。
原则十二
最后,应该充分利用悟性、想象、感觉和记忆所提供的一切助力,或者用以清楚地直观单纯命题,或者用以恰当地比较所求事物与已认识事物,以便得知所求,或者用以发现那些应该彼此关联的事物,从而使人的奋勉努力之所及不致有所遗漏。
本原则总结前述一切,从一般方面教给我们前曾不得不从特殊方面加以阐述(的道理)。有如下述:为了认识事物,只需掌握两个(项),即认识者:我们;和应予认识者:事物本身。在我们身上仅仅有四个功能是可以为此目的而用的,那就是,悟性、想象、感觉和记忆:固然,只有悟性能够知觉真理,但是它必须得到想象,感觉和记忆的协助,才不至于使我们的奋勉努力所及者随便有所遗漏。在事物方面,只需审视三项,首先是自行呈现在我们面前者,其次是某一事物怎样根据另一事物而为我们所知,最后是哪些事物从哪些事物中演绎而得。我觉得这样的列举是完备的,人的奋勉努力所能扩及的一切皆无遗漏。因此,在转向头一项(即我们)时,我本想在这里先说一说人的心灵是什么,人的肉体是什么,前者如何塑造后者,在这整个复合体中用以认识事物的各功能又是什么,还有每一功能的特殊作用是什么。然而,我感到这里篇幅太小,无法尽述为使人人略得窥见这些事物真理而必备的前提,因为我一向希望:为了不对足以造成争论的事情肯定己见,我写的东西中并不事先端出使我得出结论的那些理由,自己认为可以也使别人信服的那些理由。
但是,现在既然我没有闲工夫,尽量简略说一说下一点也就行了:我们心灵中赖以认识事物的一切,应该怎样设想才是最有利于我的意图的。除非你自己乐意,你可不要以为事情就是这样的。不过,又有什么使你不去遵守(我提出的)这些假设,如果看来它们丝毫无损于事物的真理,只会使所有这些事物更为清晰得多?正如在几何学中你可以量作出种种假设,也绝不会损害证明的力量,即使在物理学方面,你也会对于这些假设的性质有完全不同的看法。
因此,首先应该设想,一切外在感觉,只要是属于身体的一部分,即使我们是通过某一作用,如,通过某一局部运动,把它们施及客体,哪怕是仅仅由于激情的作用,它们也还是可以感受(事物)的,根据的是与蜡从封印接受其形象同样的道理。不要以为我这样说是打比方,而要设想:有感觉的身体的外在形象确实是受到客体的作用,作用的方式绝对与蜡的表面上的形象是受到封印的作用一样。不仅应该在我们接触某一具有形象的物体、或具有硬度或粗糙面等等的物体时承认这一点,在我们由于触觉而知觉热或冷等等时也应该承认。其它感觉也是这样,即(我们)在眼珠里首先碰到的不透明体,就是这样通过具有各种颜色的光运动而接受印入的形象的,而耳膜、鼻膜、舌膜,因为不向客体开放通路,这样就从声、嗅、味获得其它形象。这样设想这一切,是大有助益的,因为最易受到我们感觉的就是形象:我们实际触觉到形象,也看得见它。这一假设比任何其它假设更不会产生谬误——这一点我们可以这样来证明:形象的设想是最为普遍、最为简单的,因而任何可感知的事物中都包含着它。简言之,你纵然可以随意把颜色假设为什么,你总不能否认它有其广延,从而它是有形象的。因此,要是我们这样做,又有什么不好呢?即力戒冒冒失失地炮制或毫无用处地接受任何新的存在物,也不因而就否认别人已经作出的关于颜色的判断,我们从颜色中排除任何其它(因素),只保留它的形象性质,设想白、蓝、红等等的互相差异是同下面这些形象之类的互相差异一样的。对于一切事物都可以这样说,因为,确实无疑,图形的数量是无穷无尽的,足以表示可感知的一切事物之间的一切差别。
第二,应该设想,外在感觉受到某一客体作用的时刻,它所接受的形象立即就传导至身体的某个其它部分,即所谓通感的那一部分,却并没有任何实在物从一点传至另一点:这就完全像我现在正在写字,我清楚地感到:就在每个字母写在纸上的瞬间,不仅鹅毛笔的下端在动,而且每一动,即使极其轻微,也为笔的全部整个接受,动的各种差异又从笔的上端在空中摇晃中表现出来,虽然我不设想有任何实在物从一端传至另一端。又有谁会认为,人体各部分之间的联系不比鹅毛笔各部分之间的联系更为密切;要清楚地表达这一点,难道通过思维还能找到比这更为简单的例证吗?
第三,应该设想,通感还起封印的作用,就像打在蜡上一样,对幻想或想象形成印象,或者说,意念,也就是,来自外在感觉的那种无形体的纯粹形象或意念;这种幻想是身体的一个真实部分而且具有相当大的体积,因而它的各个部分都可以取得不少彼此不同的形象,而且通常把这些形象保持相当长的时间,这时就是人们所称的幻想。
第四,应该设想,原动力,或者说,神经本身,来源于大脑,幻想就在大脑里面,对神经起各种不同的作用,就像外在感觉作用于通感,或者就像笔的下端作用于整个的笔。这个例子还说明,幻想是怎样成为神经的许多运动的起因的。虽然幻想本身并不包含特定意象,而是只有若干引起神经运动的其它意象,因为,鹅毛笔并不跟着它的下端同样摇晃,相反,它的绝大部分似乎在作完全不同的相反的运动。由此可以想见,其它动物的一切运动是怎样产生的,尽管我们根本不承认它们能够认识事物,只具有纯肉体的幻想;同样,可以想见,我们自己的那些完全不用理性助力即可完成的功能运用又是怎样完成的。
第五,应该设想,我们赖以真正认识事物的那种力量,纯是精神的,与肉体截然有别,有如血之于肉,手之于目。它是独一无二的力量,无论它同幻想一起接受(来自)通感的形象,还是运用于记忆所保存的形象,还是形成新的意念,占据想象,使得想象往往不再足以接受(来自)通感的意念,也不再足以按照纯肉体构造把这些意念传导给原动力。在所有这些情况下,这种认识力或者死滞,或者活跃,有时模仿封印,有时模仿蜡,不过,这里只可以当作比喻看待,因为有形体的事物中没有一样是绝对与它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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