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笛卡尔》第20章


)是在一瞬间直接传导的。简言之,如果我抖动任意长度的一根棍棒的一端,我很容易就可以想见,棍棒的这一部分所受之力,必定促使棍棒其它各部分都在同一瞬间颤动。因为这时该力是赤裸裸传导的,并不存在于任一其它物体之中,例如存在于一块会把它带去的石头之中。同样,假设我想知道:同一简单原因是怎么能够在同一时间产生两个相反的结果,我并不要借用医生的那些驱除某些体液而保持另一些体液的药品,我也不必对于月亮夸大其词,说什么它用它的光芒使人狂热,又用某种神秘物质使人冷静;我只需察看一架天平,放上一个砝码,在同一瞬间它就会抬起一臂,而另一臂则下垂,以及其它类似的事物。
原则十
心灵如要获至灵巧,它就必须探求他人所已经发现者,还必须有条理地通观人类技艺的甚至最微末的一切结果,但是,主要还是考察表现以某种秩序为前提的那些结果。我承认,我生来赋有这样的心灵:它使我一向把研究的最大乐趣不 是放在倾听别人陈述道理,而是放在依靠自己的奋勉努力去发现这些道理上。只有这,才在我还年幼时把我引向研究科学,因而每逢某本书的书名告诉我们其中肯定有新的揭示的时候,我来不及深入阅读,就连忙尝试凭借自然赋予我的某种灵巧,是否也许能够达到某种相似的成就,我小心翼翼,不愿草草读完,唯恐糟蹋我的这种天真的乐趣。我这种做法常常获得成功,以至我终于发现:像别人目前常做的那样,依靠纷乱的盲目的探求,宁愿借助于侥幸,而不是凭借技艺,我就不能比别人更多地发现事物的真理;同时我也发现:只是通过长期的经验,我才觉知了某些确定的原则,对我帮助不小,运用它们,我终于思考出若干其它原则。我的整个方法,就是这样精心培育出来的。我始终相信,从一开始,我遵循的就是一切研究方式中最有用的。
但是,并不是一切人的心灵都是天然倾向于使用自己的武器去探究事物的,所以,本命题教导的是:不要立即考察十分困难而艰巨的事物,而应该一开始就去弄清楚最微末、最简单的一切技艺,主要是那些最有秩序的技艺,例如,织帆布和地毯的匠人的技艺,或者绣花女的技艺,或编织经纬、使得花样变化无穷的妇女的技艺,还有一切数字运算和有关算术的一切,诸如此类,确实令人惊讶,这一切是多么能够训练心智。只要我们不借用别人的创造发明,而是自己去发明创造!这样,任何事物就不会隐蔽而不为我们所见,一切事物都可适应人类认识的能力,我们就可以清清楚楚地看见无限数量的事物秩序,它们互不相同,却很有规律。人类(心智)的灵巧几乎尽在于严格遵照这些秩序。
因此,上面已经指出,必须有条理地研究这些(问题),所谓条理,在比较不重要的问题上,通常只是指始终遵照(一定的)秩序:或者是存在于事物本身的秩序,或者是我们凭借思维巧妙(铸造)的秩序:比方我们要读出某篇由于使用未知文字而无人能懂的文章,当然它里面毫无秩序,但是,我们将铸造出一种秩序,既可审核关于每个符号、每个字词、每个句子人们可能原来作出的一切判断,又可把它们加以排列,使我们得以经由列举而获知可以从中演绎的一切。我们首先必须避免浪费时间,不凭任何技艺而胡乱猜测这类问题:因为,即使我们不凭技艺也往往能够揭示这些问题(的奥妙),有时幸运儿甚至可能比有条理地探讨还要发现得快。但是,这样做只会磨灭心灵的光芒,使我们的心灵习惯于幼稚的无聊勾当,使它今后总是满足于事物的表面,而不能更进一步深入进去。有些人仅仅把思维用于严肃的极为高尚的事物,经过成年累月的辛勤劳动,却只获得混乱的知识,尽管他们原来希望获得深刻的知识。为了不致重蹈覆辙,我们应该锻炼自己:首先是探索——但必须是有条理地探索最容易的事物,使我们总是习惯于遵循已知的敞开的道路,极为灵巧地把握住事物的内在真理。这样的话,经过不知不觉的进步,在我们从不敢指望的短暂时间内,我们就可以感觉到自己能够同样容易地从明显原理中演绎出若干似乎非常困难复杂的其它命题。
不过,也许会有好些人感到惊奇,不知道我们为什么在探讨如何使自己更适合于众真理中互相演绎的时候,略去了辩证论者们认为只要规定人类理性遵照某些修辞形式、就可以统辖人类理性的那一切准则。他们的结论必然是:理性要是遵从(这种办法),即使它在某种程度上乐意不去专心致志、认真考虑(如何)推论,也可以凭借修辞形式而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我们略去那些准则,是因为我们已经发现真理往往不受它们的束缚,恰恰是那些运用这些准则的人自己作茧自缚;别人倒并不经常这样。我们甚至体验到:一切诡辩,哪怕是最有锋芒的,通常也欺骗不了任何运用自己的纯理性的人,而只能欺骗诡辩家自己。
因此,我们应该力戒当我们探究某一事物的真理的时候,让我们的理性随便乐意什么,与此同时,我们还要摒弃那些修辞形式,把它们当作使我们达不到目的的障碍;我们还应该寻求一切助力,使自己得以把思想保持专注状态,就像以下(各道命题)将表明的那样。那种修辞术对于认识真理毫无助益。为了更透彻了解这一点,应该注意:辩证论者按照修辞术规则是结构不出任何达到真理的三段论式的,如果他们没有首先掌握构造材料,即如果他们没有事先知道自己要用三段论式演绎出什么真理的话,由此可见,他们使用那样的一种形式,是不可能发现任何新鲜东西的。因此,一般辩证论对于希望探求事物真理的人毫无用处,只能用来比较容易地向别人陈述早已知道的道理。为此,必须把它从哲学转移到修辞学中去。
原则十一
在察看了若干单纯命题之后,要想从中得出其它推论的话,不妨以连续的毫不间断的思维运动把那些命题通观一遍,考虑它们互相之间的关系,也不妨择出若干来尽可能清楚地全面加以构想。只有这样,我们的认识才可以更加确定得多,心灵的认识能力才可以大为提高。
现在是更加清楚地阐述在原则三和原则七中说过的心灵的目光的时候了。前面,我们曾在一个地方说它与演绎相反,在另一个地方我们只说它与列举相反,而对列举我们的定义是:根据互不关联的许多事物作出的综合推论;在同一个地方,我们还说过:单纯演绎从一事物到另一事物,是用直观作出的。我们必须这样提,因为我们要求的是用心灵来察看两个事物,也就是说,必须使人清楚而明确地理解命题,而且必须是全面一下子理解,而不是逐一理解。而演绎,如果我们按照原则三所述予以看待,似乎不是全面一下子作出的,而是通过某种心灵运动,从一事物推论到另一事物。所以,我们在那个地方说它是截然有别于直观的。但是,如果我们稍加注意,(就可以发现)演绎一旦完成,如原则七所说的那样,它就不再是任何运动,而是运动的终止。因此,我们假定:当演绎是简单而一目了然的时候,我们用直观就可得知,当它是繁复错综的时候则不能;后者,我们称为列举,又称归纳,因为这时候悟性不能一下子全部把它囊括,要确证它,必须在某种和谐上依靠记忆,其中必须记住对于所列举的每一部分的判断,根据所有各部分的判断就可以综合为另一个单一判断。
我们必须作出这些区别,这样才便于进一步来阐明本原则,因为,原则九仅仅论述心灵的目光,原则十仅仅论述列举,而本原则,则阐述这两种作用怎样互相支持,相辅相成,以致于它们通过某种专注地直观每一事物、进而直观其它事物的思维运动,似乎同时成长而合为单独一个作用了。
这是具有双重效用的,即,既可以更为确定地认识我们所要达到的结论,又可以使我们的心灵更适合于发现其它结论,因为,结论包括的项如果多于我们仅仅一次直观所能掌握的,这一结论的确定性就取决于记忆。而记忆由于不稳定而且容易衰退,必须用这种持续不断、频繁重复的思维运动来重复和巩固。例如,如果通过若干次运算,我得知甲量和乙量之比,随后乙量与丙量之比,丙量与丁量之比,最后得知丁量与戊量之比,我还是不能知道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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