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史》第138章


粮食进口预期增长的外汇需要。①
收入分配
无论1966—1976年间组织农业生产的方式有多少优点和弊端,人们还是普
遍地相信,这种制度至少减少了农村中的和城乡居民之间的不平等。人们担心
1978年以后政策的改变,将会造成进一步的不平等。80年代初期公布的数字,
提出了有关这两种假设的问题。正如罗尔的评判所表明的,40年代后期和50年
代初期的土地改革,造成占农村人口20%的最贫困者收入大增,而这绝大部分
是在损害地主利益的基础上取得的,地主丧失大部分财产,却丝毫没有得到补偿。
②在1953—1955年期间继续存在的不平等,是在既定地区中富裕农民与贫苦农民
之间和贫富地区之间的不平等。1955—1956年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成立,消除了
土地占有量上的差别。合作社(以及后来的生产队)中仍然存在着差别,这是由
各个家庭中健康的成年劳力与不从事劳动的受赡养者(孩子、上年岁的父母和病
人)的不同比例造成的。尽管这些差别可能是千真万确的,但它们与由占有不同
数量的土地所造成的不平等大不相同。
对到中国农村参观的人来说,印象最深的是任何一个既定的集体单位都有的
相对的平均主义结构。参观者不能或没有看到的是,在地区之间收入差别很大,
集体化对这些差别可能根本没有产生任何影响。与富裕郊区的农民一样,贫困山
区的农民也要和本地区的其他贫穷农民结合在一个生产队中。山区境况较好的农
民,尽管收入比全国农村平均收入要低得多,而他们集体后收入还会有所下降;
而郊区不太富裕的农民,尽管收入往往高出全国农村平均收入一倍,但集体后他
们的收入却会有所增长。
对于最终的计算必不可少的数据现在还未找到,但罗尔的数据指出,即使在
1956—1957年完全受集体影响的情况下,不平等也没有减少多少。①地区性的差
异大到这种程度:集体单位内无论如何缩小不平等,也不足以平衡地区间的差别。
本章的中心问题是,1965年后采取的措施是否改变了这种地区悬殊的结果。
农村不平等的缩小,或许是通过这四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达到的:农村公社
的累进税或许能减少不平等,但中国税制中几乎没有任何累进可言。给予最贫困
地区的福利金也有助于不平等的缩小。尽管我们对中国农村的福利制度知之甚
少,但地区间的相互调拨显然是相当小的。面临严重营养不良的公社,显然可以
获得援助;但绝大多数的其他公社却被要求自谋出路。第三种措施是使农民从最
贫困的地区迁往较富裕的地区,但是,在一个几乎没有新的土地可供开展这项工
作的国家中,这个办法势必会在农村导致严重的矛盾。最后,国家可以把投资和
经常性投入指向最贫困的地区,或许国家偶尔也曾这样做过。但是,由于在许多
贫困地区,资金回收率在运转过程中很低,这种政策经常是以生产率的缓慢增长
为代价的。往往较富的地区供水充足,这为更多地利用化肥和改良植物品种提供
了可能。
因此,几乎没有理由要求农村的不平等——尽管与绝大多数其他发展中国家
相比程度要低——在六七十年代减少很多,而且,似乎也找不到多少支持这种观
点的数据。测量不平等的标准方法是用吉尼系数,这个系数的数值范围是从“0”
(完全平等)到“1”(完全不平等)。例如,有关1980年大队集体收入分配的
数据,提出一个。232的吉尼系数,这个数字事实上与从罗尔的有关土地改革之
后和集体之前那个时期的数据中得出的。227的系数完全一致。①各省的数据表
明,各省之间人均农业收入的差异,70%能用人均拥有土地的数量和质量来解释,
这加强了上述结论。②由于各个地区间人均拥有土地的相对数量和相对质量在整
个60年代和70年代中几乎没有多少变化,相对收入也几乎没怎么变。
1978年后的变化是否改变了这种情况?一般来说,人们很难在短时期里分
辨出收入分配的趋势,而且,所能得到的中国数据根本也不适合于这种精确的计
算。但是,城市和运输干线周围已富裕起来的公社,很可能从发展经济作物和副
业活动的良机中获得大小不一的好处。毕竟,贫困的山区既不能为城市居民提供
蔬菜,又不能为城市企业从事分包工作。因此,自由化的经济控制,或许能在
80年代初期造成不平等在某种程度上的增长。
然而,当我们转向城乡收入差别情况问题时,自由化的控制与更大的不平等
之间的关系便不十分清楚了。事实上,自由化在一定条件下,能有效地减小不平
等。
整个六七十年代的一个中心特征是,从农村向城市移民实际上是禁止的。此
外,成百万的城市青年被遣送到了农村公社和国营农场。如本章早已描述的,在
同一时期,国家继续源源不断地把投资倾入以城市为基地的工业。在投资成为日
益增长的资金动力时,城市地区对劳力的需求仍在稳步增长。这个需求可从已是
城市居民的人中得到满足,或从那些住在城市附近的公社中、能经常往来于城市
之中而无需城市户口的人中得到满足。结果,在城市中,城市人口的劳动者与被
赡养者的比率稳定地增长着,而对那些在国内已经是最富裕的公社来说,在城市
中工作的机会增加了。如表28的数据指出的,工资虽未增加,但结果是,城市
里人均消费比在农村增加得更快。有关郊区公社的类似数据无法得到,但这些数
据或许将指明一个相同的趋势。
城市与农村的人均消费
表28 (以时价元计)
1978年以后发生了什么事情?部分答案是,从乡村向城市移民并不是在那
个时期所制定的放松控制的措施之一。许多被遣送到农村的城市青年,被允许或
者已经自愿地返回城市,而到80年代中期,一些农业人口也被允许迁入较小的
城镇,但是,农村居民仍然不能随意迁往城市。虽然农产品收购价格的大大提高
并未改善农村居民的相对地位,但是,由于城市食物的销售价格没有提高,因此,
对中央政府的预算来说,这个措施的代价太大,不可能重蹈这个覆辙。①对城市
住宅的大规模投资和城市工资的普遍增长,有助于城市居民保持他们优于农村地
区的地位。无论如何,只要中国更贫困地区的农民离开本地区、迁往城市甚至县
城的做法受到阻制,迅猛的工业化便可能伴生出一个很大的、可能范围很广的城
乡收入差额。因此,1980和1982年城乡差距比1978年缩小了一些,但不应将
此视为一个长期趋势的开端。尽管由于表28的数据就是如此,以致于从这些估
价的微小差别中得不出有力的推论,但是,这个差额实际上在1986年已有所增
大。
① 例如,在巴基斯坦代表团所调查的10个公社中,个人自留地总共占全部可耕地的7。55%, 而政府的
指标是5%。沙义德贾维德伯基:《中国公社研究(1965)》,第35—36页。
② 60年代的数字出处见前引书,第40页。1982年的数字来自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 (1984),
第471页。
① 这种数字年年都稍有起伏。这里的数字是1965年的(《中国农业年鉴》(1980),第5页)。
② 同上。
③ 有关1981年各种责任制的讨论,参见刘绪茂:“我国农村目前实行的几种生产责任制介绍”, 《经济
管理》,第9期(1981年9月15日),第12—14页。在凯思林哈特福德的“社会主 义农业死了;社会
主义农业万岁!:中国农村组织的变迁”中,对这些制度也有大段论述,见 伊丽莎白J。佩里和克里斯廷汪
编:《毛以后中国的政治经济改革》,第31—62页。
④ 关于向家庭农业转变的过程,许多作者曾做过描述和分析。这个过程中较早的部分能够描 述,这部分
地是以第一手的村庄研究材料为基础的,见威廉L。帕里什编:《中国农村的发 展:巨变》。又见戴维兹
维格:“对中国农村变革的反对:责任制与人民公社”,《亚洲概 览》第23卷第7期(1983年7月),弗雷
德里克W。克鲁克:“公社体制的改革与乡—集 体—家庭体制的兴起”,见美国国会联合经济委员会:《面
向2000年的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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