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建设60年》第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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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强调,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发展农产品加工,让农民更多分享加工流通增值收益。中央和地方财政增加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对农户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基地建设、质量检测。鼓励龙头企业在财政支持下参与担保体系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帮助龙头企业解决贷款难问题。
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进入到创新提高阶段,正逐步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转变,由点状发展向优势产业和优势产业带集聚,由劳动密集型为主向劳动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并重发展,由初级加工为主向精深加工延伸,由单一组织模式向多元化组织类型演进。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农村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初步形成了适合我国国情和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当前,国际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我国改革发展也进入关键阶段。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必须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建设,为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
在新的形势下,2008年10月,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全局角度和战略高度对农村改革发展作出了新的部署,是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决定》抓住农村体制改革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重点部署了六大制度建设,即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决定》在充分强调“毫不动摇”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一个长久不变”、“两个转变”。
“毫不动摇”,是指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
“一个长久不变”,是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这无疑给农民吃下一颗长效“定心丸”。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要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两个转变”,是对今后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统”和“分”两个层次作出的一个方向性概括。在家庭经营的层次,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在统一经营的层次,要向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另外,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还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扩大国有林场和重点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推进国有农场体制改革。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
第四章 加快推进农村工业化、城镇化,促进城乡二元结构转变
·引言
实现工业化,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制定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发展战略,主要依靠农业提供的积累,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另一方面,为实现这种发展战略,而实行的农产品统购统销体制、人民公社制度和划分城乡户口的户籍制度导致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不断强化、农村发展严重滞后。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根本途径是推进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小城镇蓬勃发展,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就业,亿万农民工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工业化、城市化道路加快推进,城乡二元结构正在逐渐被打破。
·第一节 发展乡镇企业是实现农村工业化、城镇化的必由之路。
一、改革开放前30年农村工业的初步发展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党和政府关于开展多种经营、积极发展农村副业的号召下,以手工业和农产品初加工为基本形式的中国农村工业,获得了一定的发展。据统计,1952年农村手工业和农产品初加工业产值81亿元,1953年为88亿元,1954年为90亿元,1955年为97亿元,1956年为99亿元,1957年为100亿元。
1958年8月后,全国范围内迅速掀起一场兴办人民公社的高潮。“政社合一”、“农工商学兵”相结合的人民公社,虽然有很多方面不切实际,但是随之兴起的社办工业,却一定程度上带来了农村工业的发展。
1958年12月,中共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号召“人民公社必须大办工业”。《决议》指出发展公社工业的意义:“不但将加快国家工业化的进程,而且将在农村中促进全民所有制的实现,缩小城市和乡村的差别。”在《决议》的指导下,农村掀起了大办工业的高潮。由公社、生产大队兴办的大批小工厂、小作坊,主要从事农机具修理和中小农具修造、农副产品加工。到1958年底,全国社办工业企业迅速发展到602万个,产值达62。5亿元,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5。8%。
片面追求“高指标”的“大跃进”和片面追求“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化”运动,使农村经济遭到巨大破坏。面对严峻的形势,党和政府从1960年开始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随着人民公社的管理体制调整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国家对社办工业也进行了相应调整。如:将一部分公社企业重新下放给生产大队或生产队;缩小社办工业经营范围,以农具的简单制造和维修为首要任务,进行本乡村农村产品的简单加工,生产当地的传统产品,小型的矿产开采和砖瓦、石灰等建筑材料的生产。随着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由生产大队(相当于原来的高级社)下放到生产队(相当于原来初级社),1962年11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关于发展农村副业生产的决定》,规定:农村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一般地不办企业,不设专业的副业生产队。原来公社、大队把生产队的副业集中起来办的企业,都应该下放给生产队经营”。
在这些政策措施的影响下,社办工业企业1958年末为602万个,1959年5月减少到87万个,1959年末又减少到70万个,1961年减少到4。5万个;社队工业产值也连年减少。社办工业产值由1959年的100亿元,减少为1963年的4。2亿元。社队两级工业产值由1961年的51。8亿元,下降为1965年的29。3亿元。1965年同1958年相比,社办工业产值减少91。5%,社队两级工业产值减少53。11%。
到1965年,国民经济经过五年调整,工农业生产调整到较为协调的状态。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为实现发展农业机械化的目标,各地按照“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努力发展“五小工业”(小钢铁、小化肥、小五金、小水泥、小农具),社队工业再次获得发展。到1978年底,全国已有94。7%的人民公社和78。7%的生产大队办起了以工业为主的各类企业,总数达到152。4万个。社队企业总收入为431。4亿元,占人民公社三级经济总收入的29。7%,其中,社队工业总产值增加到385。3亿元。社队企业安置农村劳动力2826。5万人,占农村劳动力总量的9。32%。
改革开放以前的社办工业,带动了中国农村工业的发展,为改革开放以后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积累了经验。但是总的看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在传统经济体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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