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建设60年》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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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改革法的颁布实施
1950年6月6日至9日,中国共产党举行七届三中全会。会议指出:“要获得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要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创造三个条件,即(一)土地改革的完成;(二)现有工商业的合理调整;(三)国家机构所需要经费的大量节减。”根据会议精神,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以下简称《土地改革法》),作为在全国新解放区开展土地改革运动的法律依据。
与1947年9月通过的《中国土地法大纲》相比较,这部新的《土地改革法》在若干政策规定上进行了较大的修订:
一是由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和财产,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按照《土地改革法》的规定,不仅富农的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得到保护,而且对富农的其他财产也不得侵犯。对富农出租的小量土地,原则上保留不动。如果要动,也要实行有条件的征收。同时规定,半地主式的富农出租大量土地,属于封建剥削性质,凡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应征收其出租的土地。这些规定有利于从政治上中立富农,更好地保护中农和小土地出租者,彻底孤立地主阶级。
二是由没收地主在农村中的一切财产,改变为只没收其“五大财产”,即“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对地主其他财产不予没收,是为了更好地把土地改革的重点放在改革封建土地制度上,而不是注重于地主个人保存的暗财,这些财产保留,一方面可以维持他们的生活,另一方面可以投入农业生产或投资工商业,这对稳定社会秩序,发展生产有利。另外,对地主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实行不没收的政策,就把打击的重点集中于封建剥削的部分,而不是资本主义部分。
三是增加了对小土地出租者的政策规定。《土地改革法》规定:“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小贩以及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均不得以地主论。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量200%者……均保留不动。超过此标准者,得征收其超过部分的土地。”对小土地出租者不超过平均标准的土地不加征收,是因为这部分土地所占比重很小(一般不超过3%—5%)。基本不动这部分土地对于满足贫苦农民的土地要求和发展农业生产没有大的不利,而照顾这些人,尤其使他们当中的生活困难者得以维持生计,可起到社会保险的作用。这对于安定社会秩序,减少土地改革阻力是有利的。
此外,《土地改革法》规定在土地改革中必须注意团结和保护中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组成广泛的反对封建主义的统一战线。如,规定保护中农的土地及其财产不受侵犯,对少数中农附带出租的土地亦不加没收或征收;规定农会组织要积极吸收中农积极分子参加领导工作;在农会召集贫农、雇农或手工工人的会议或代表会议时,要吸收中农的代表参加。同时,还要注意团结农村中贫苦的革命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人民,及时吸收他们参加农会。对地主阶级中的开明绅士也要采取争取和团结的政策,在他们交出土地以及其他应交出的财产后,应予以适当照顾。
《土地改革法》的制定和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共产党解决土地问题的政策,经过长期的摸索和实践之后已趋完善,并上升为代表国家意志的法律。《土地改革法》在废除封建土地制度的前提下,对于应有的照顾在政策上都作了必要和周到的规定,这对于保证土地改革的顺利进行,以及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土地改革法》公布后,中央人民政府又相继颁布了几项重要法令,以作为与该法相配套的法规、政策。这些法令主要包括:1950年7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四十一次政务会议通过的《农民协会组织原则》、《人民法庭组织通则》;1950年8月4日,政务院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这些法令的制定实施,为土地改革的推行提供了组织保证以及法律和政策依据。
三、土地改革有序推进
《土地改革法》颁布后不久,中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土地改革运动在广大新解放区先后开展起来。为了搞好这次土地改革运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明确提出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和总政策: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这条总路线是多年来中国共产党进行土地改革运动经验的继承和总结,符合新中国成立后农村的实际,是土地改革中各项具体政策和措施的总依据。
在明确政策思想、制定法令法规、宣传动员群众等一系列充分准备的基础上,从1950年冬季起,新解放区土地改革运动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分阶段地开展起来。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大体分五个阶段:
第一,发动群众。各地的土地改革工作队一进村,首先对当地农村的基本情况作一次全面的调查研究,摸清各阶级的土地占有关系,群众的组织状况和觉悟程度等。为了把农民真正发动起来,工作队员发扬老区党员干部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深入到农户特别是贫雇农家中访贫问苦、扎根串联,与他们同吃同住同劳动,启发他们倒苦水、挖穷根,帮助他们算两笔账:地主的剥削账和农民的翻身账。在解放前后阶级地位、生活状况的鲜明对比中,使许多苦大仇深的农民迅速觉悟起来,同地主进行面对面的控诉和说理斗争,有力地带动了广大农民基本群众。在组织阶级队伍的同时,各地人民法庭惩治了一批罪大恶极、为群众所痛恨的恶霸地主及地主中的破坏分子,鼓舞了农民的斗志。经过广泛深入的宣传以及依法对地主进行斗争,地主阶级的统治威风完全被打落,农民阶级的领导权牢牢地树立起来,广大农民群众真正发动起来。
第二,划分阶级成分。按照中央的要求,土改工作队向农民讲清划分阶级的主要标准,是以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和剥削与被剥削关系为依据,不能以政治态度、吃穿好坏为标准,纠正农民中存在的以为划阶级就是划分贫富,越穷越光荣,成分划得越低越好等模糊认识。在此基础上,开始群众评议。先是由地主本人在村民大会上自报成分、财产、剥削量及有无参加劳动等。然后由农民用算剥削、算细账、比劳动的办法,进行说理斗争,揭露地主的隐瞒谎报行为。在划分中,重在把握既不漏掉一个地主,又要防止把富农错划为地主,把中农错划为富农。对农村有雇工、放贷情形者,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计算其总收入中的剥削量,凡超过25%者,划为富农;未超过25%者,划为中农或富裕中农。对中农、贫农、雇农以及小土地出租者的评议,也采取自报公议的办法,在农民内部进行。评议阶级成分有了初步方案后,召开乡农民大会予以通过,经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张榜公布定案。阶级成分划定、阶级阵线明确后,各地开始调整健全农会组织,命令地主交出占有土地、房屋的文契,将土地改革运动推向深入。
第三,没收征收土地财产。在乡农会的统一领导下,各村成立没收征收委员会,召开农民代表大会、贫雇农代表大会等,根据《土地改革法》明确没收和征收的范围,订出有关纪律和公约,以便有区别地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粮食、多余房屋等五大财产;依据情况征收富农超出规定范围以上的出租土地以及公地。接着,认真查实田亩,评议产量。在农民内部,动员农民插标自报田亩和常年产量,由农会派人验田公议后,张榜公布;在村与村之间,互派代表交叉审查后定案。在评议工作中,要求切实防止过高或过低评定田地的产量,以便公平合理地分配田地和征收公粮。
第四,分配土地财产。按照《土地改革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首先确定分田标准,一般是以分配单位每人所得田地的平均数为基础,算出每人分得的最高与最低数目。原耕农民按最高标准分配田地,地主一般按最低标准分田。确定分田标准后,具体分配采取自报公议的办法,先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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