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生论》第22章


自己的一场梦或梦想.就殿内一呼,全民战栗。即使范田不这样大,如秦始皇,一怒,书就焚了,儒就坑了;如清末胡涂狠毒的那拉氏老太太,一怒,戊戌六君子就绑赴菜市口,身首异处了口所以,为了避免这种危险,民授了权之后,还必须有一些措施,以限制权不至乱用。
=奇=这限制,总的说,或由精神方面说,是法至上。这精神很重要,它使专制和民主有了明确的界限。专制是人至上,他的口说,甚至幻想,就是法。法,所以全民必须照办;只有他例外,因为法是他定的,他还可以任意变换。法至上就大不同,掌政权者降到第二位,于是有所做,就不得不向上看看。这上,也由精神方面说,是民。民是最关心切身的养生丧死无憾的,所以,只要有办法,就不会听任掌权者为所欲为,以求幸福和安全有保障,至少是不至常常战栗。
=书=比理论更实惠的是办法。理想的办法可能有,其极端者,如无政府主义也许可以算,那是连授权的事也免去,怕在上者会胡来,没有在上,岂不彻底?可惜这是空想,因为民并不是一律由孔孟的洪炉里锻造出来,他们也会胡闹.所以公众的事不能不有人管。这里为了不跑到题外,还是说民管,到目前为止,已用的或可用的都有什么办法。总的说是由民立法,限定掌权者依法办事。这有两种情况。一种,事是例行的,可照旧例办。行政,事的绝大多数是这种性质的,只要认真办,不营私舞弊,就不会有什么问题。另一种,事非例行,尤其是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如对外宣战,对内,化私有为公有之类,要由民批准。
=网=民,人数多,无论是长远之计,立法,还是临时,批准某种新且大的举动,都不能聚于一室或一场,用口说或举手的形式表决。不能用这个形式,还有个理由,是有关公众长远的福利之事,内容都是既专门又复杂的,民,至少是其中的有些,不明底里,尤其是短期内,必难定取舍。不得已,只好用代理的办法,即委托一些人,代表民处理立法、批准之类的事。这样的人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能代表人民,二是有代替人民决定大计的能力,人数多少,也由这两个条件来决定。这些人来于民选,来头大;组织起来,有决定大计之权。至于名号,可以随意,一般称为议会。比喻为大道上试马,议会没有奔跑之力,可是手里握着缓绳,所以就地位说,成为天字第一号。第一号,会不会也为所欲为?不会,因为受两种条件的制约:一是人数几百,没有一个人处在君王的地位.二是任期有限,如果想连任,就不得不向选民表示驯顺。总之,议会形式虽然未必是人民行使权力的最好形式,却总当算个授权之后勉强可取的限权的形式。这样说还可以从事实方面取得证明,是采用这种形式的,掌大权者都没有发疯。
议会的作用是代表人民限掌权者之权。限权主要有三种形式。立法,对治人者和治于人者都有约束力,所以这法就必须完美可行。求完美可行,立法者须有广博的知识和远见。专由这一点看,议会同时还可以看作民的顾问组织。限权的另一种形式是批准或批驳,这与立法相比,属于直接了当型,所以限的形象更加明显。还有一种形式,出于万不得已,图穷而匕首现,用投不信任票法,干脆把权收回。三种限都有确定身分的意义,就是说,这因授而有大权的人只是个管政务的,不是什么民牧或居领头地位的救世主。
限权,议会的形式最直接,因为它,至少就理论说,是坐在民旁边的。坐得稍远一些,还有可以起同样作用的。一种是监察机构。与议会相比,监察机构对付的,经常是化整为零,或说由对事变为对人。但是,至少是有些有大权或小权的,如果官至上真变为民至上,就更怕这个,因为不好好干,一旦鞭子打到头上,倒霉的将是自己的身家。还有一种是司法独立,有权,一旦借权胡闹,犯了法,不管你有多冠冕的乌纱帽,也要对薄公堂。此外还有一种,并不是什么机构.而是民的自由,主要是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言与行无理,最怕言论自由,尤其见不得天日的,最怕新闻自由。这两种自比与议会、监察、司法独立有血肉联系,具体说是前者要以后者为后盾。其实还不只是后盾,而是,如果没有有实力的后三者,就不会有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这里姑且假定有后三者为后盾,以新闻自由为例,那就会有监督的大力量,因为,为了政治生命的绵长至少是安全,就不得不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用力做好事,避免跌跤。
不过,无论如何,权终归与大力有不解之缘,也就难免失控。算作限权的补充条件也好,还有两种规定很值得注意。一种是任期有限。这像是告诉受权者,如果有继续掌权的愿望,就要努力做好事,以便下次授权之时能够多得选票。这也是专制与民主有显著分别的一个标志。专制时代,以清朝为例,康熙掌政六十一年,乾隆掌政六十年(实际还要加上太上皇三年),都是任期终身,呜呼哀哉后才宝座易人,因为他们都认为这大位是天所授,或列祖所授,权无限是天经地义。往者已矣,变为民主,或只是为了表明民是主,即权之源,就不能不过个时期,拿出选票重新摇动一下,这样,重复一次上面的意思,受权者为了再一次能够受权,就只好俯首帖耳,不以天之骄子自居了。另一种规定也许更重要,是,除了民(其代表或依民意而立之法)之外,任何人没有使用武力之权。说更重要,是因为,如果容许某一个人自由使用武力,民为了活命,就只能山呼万岁,授权、限权云云就都化为轻烟了。
二四 大计
大计指对群体有大影响的决定和措施。有大影响,故不能不求好,不能不慎重。
先说大计。由理论方面说(实际方面总是难于划清界限),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方向性的,即为了都活得更好,认为应该顺着哪条路往哪里走。这也是意见,总的,远见的,会牵涉到制度,来于某种看法或信念,通常名为主义。另一类,眼所望不是将来,是少则三年五年,多则十年八年的现在,着眼点大致是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旧的情况或措施有了问题,要用新法治理;另一个方面,虽然不改弦更张也过得去,可是为了变齐为鲁,以改用新法为合理有利。前一类,影响面大,而且深远,称为大计,名实相副。后一类呢,内容复杂,包罗万象,只有少数,影响的面和度大的,如包产到户,计划生育之类,可以算作大计;至于从重从快处理刑事犯罪,鼓励发明创造之类,虽然也是重要措施.因为影响的面和度有限,就可以不算。以下先谈谈这两类大计。
第一类大计是一种看法或意见,关于如何制定整个社会形态以及其中所有人的生活方式的。显然,这,如果见诸实行,影响的广度和深度就太大了。其直接(时间未必短)的结果是社会的治乱兴衰和其中男女老少生活的难易和苦乐(奇*书*网。整*理*提*供)。影响大,问题也就不能小。先想到的一个问题可能是,这看法之来是否出于救世之心。这问题是由理论来,就是说,理论上也“可能”不出于救世之心;至于实际,这种可能是几乎没有的。不过,意在救世与能否救世是两回事.以太平天国为例,起兵反清以及若干新措施,当然也是意在救世,可是,如攻下南京以后,强制人民晨昏呼拜天父天兄,青年夫妇分住男馆女馆,不知信徒怎么样,至于一般人,就必致受不了。所以评价这类大计,眼睛不应该放在动机方面,而应该放在效果方面。效果方面包含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所设想的新形态是否真好;二是假定真好,能不能真正实现。两方面的问题都很难解决。先说好不好,其评定,可以形而上,从哲理方面下手;也可以形而下,从人的爱恶方面一下手。不管由哪方面下手,结果都不会是异口同声。人各有见,怎么办?有哲理癖的人是举理据,但这还是会人各有见,互不相让。一般人是用武断法,都争喊自己如何正确,骂异己者不通。这样,走到十字路口,何去何从,理论的或理想的办法纵使可以从多数(自然,多数能否作为评定好坏的理据,也还是问题);而实际,最后有抉择之权的.总是能够“马上得之”的。这是力,可以与理合,也可以与理不合;但既已抉择,也就只好试一下,无其他路可走。总之就可见,这类大计的好不好,其分?
小说推荐
返回首页返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