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而上学》第76章


又在这些具有量差的单位中是那第一单位为较大或较小,抑是第二单位在或增或减?所有这些都是不合理的拟议。它们也不能在质上相异。因为对于诸单位不能系以属性;即便对于列数,质也只能是跟从量而为之系属。
③又,1与未定之2均不能使数发生质别,因为1本无质而未定之2只有量性;这
①意即所有列数,均为一个最大数的许多部分。
②亚贝尔脱(O。
Apelt)解释亚氏语意:点数如当作加法,则各数均为数学之数;如把每一数当作一个个别生成之事物,就得成为各别的数。亚氏认为用两种看法来看这点计动作均无不可。
③数之质别有素数或组合数,平面(二次)或立体数(三次)
,这些质别皆为量变所成的属性。参看卷,章十四1020b3—8。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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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形而上学
一实是只具有使事物成为多的性能。假如事实诚不若是,他们该早在论题开始时就有说明,并决定何以单位的差异必须存在,他们既未能先为说明,则他们所谓差异究将何所指呢?
于是明显地,假如意式是数,诸单位就并非全可相通,在〈前述〉两个方式中也不能说它们全不相通。
①但其他某些人关于数的议论方式也未为正确。那些不主于意式,也不以意式为某些数列的人,他们认为世上存在有数理对象而列数为现存万物中的基本实是,“本1”又为列数之起点。这是悖解的:照他们的说法,在诸1中有一“原1”
〈第一个1〉,却在诸2中并不建立“原2”
〈第一个2〉,诸3中也没有“原3”
〈第一个3〉。
②同样的理由应该适用于所有各数。关于数,假使事实正是这样,人们就会得想到惟有数学之数实际存在,而1并非起点(因这样一类的1将异于其它诸1;而2,也将援例存在有第一个2与诸2另作一类,以下顺序各数也相似)。
但,假令1正为万物起点,则关于数理之实义,毋宁以柏拉图之说为近真,“原2”与“原3”便或当为理所必有,而各数亦必互不相通。反之,人苟欲依从此说,则又不能免于吾人上所述③若干不符事实之结论。但,两说必据其一,若两不可据,则数便不能脱离于事物而存在。
这也是明显的,这观念的第三翻版④最为拙劣——这就
①参看1080a18—20,23—35。
②20行某人指斯泮雪浦;他不主于意式数而以“本1”为通式要理(本因)
,亚氏于此诋其瑕疵。
③参看1080b37—1083a17。
④指齐诺克拉底之说,参看1080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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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上学。
343。
是意式之数与数学之数为相同之说。这一说合有两个错误。
(一)
数学之数不能是这一类的数,只有持此主张的人杜撰了某些特殊的线索才能纺织起来。
(二)
主张意式数的人们所面对着的一切后果他也得接受。
毕达哥拉斯学派的数论,较之上述各家较少迷惑,但他们也颇自立异。他们不把数当作独立自在的事物,自然解除了许多疑难的后果;但他们又以实体为列数所成而且实体便是列数,这却是不可能的。这样来说明不可区分的空间量度是不真确的;这类量度无论怎么多怎么少,诸1是没有量度的;一个量度怎能由不可区分物来组成?算术之数终当由抽象诸1来组成。但,这些思想家把数合同于实物;至少他们是把实物当作列数所组成,于是就把数学命题按上去。
于是,数若为一自存的实物,这就必需在前述诸方式中的一式上存在,如果不能在前述的①任何一式上存在,数就显然不会具有那样的性质,那些性质是主张数为独立事物的人替它按上去的。
又,是否每个单位都得之于“平衡了的大与小”抑或一个由“小”来另一个由“大”来?
(甲)若为后一式,每一事物既不尽备所有的要素,其中各单位也不会没有差异;因为其中有一为大,另一为与大相对反的小。在“本3”中的诸单位又如何安排?其中有一畸另单位。但也许正是这缘由,他们以“本一”为诸奇数中的中间单位。
②(乙)但两单位若都
①见于1080a15—b36。
②参看第尔士辑“先苏格拉底”
(第三版)卷一,346,17—22,又27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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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形而上学
是平衡了的大与小,那作为整个一件事物的2又怎样由大与小组成?
或是如何与其单位相异?
又,单位是先于2;因为这消失,2也随之消失。
于是1将是一个意式的意式,这在2以前先生成。那么,这从何生成?不是从“未定之2”
,因为“未定之2”的作用是在使“倍”。
再者,数必须是无限或是有限(因为这些思想家认为数能独立存在,并就应该在两老中确定其一①)。清楚地,这不能是无限;因为无限数是既非奇数又非偶数,而列数生成非奇必偶,非偶必奇。其一法,当1加之于一个偶数时,则生成一个奇数;另一法,当1被2连乘时,就生成2的倍增数;又一法当2的倍增数,被奇数所乘时就产生其它的偶数。

又,假如每一意式是某些事物的意式,而数为意式,无限数本身将是某事物(或是可感觉事物或是其它事物)的一个意式。
可是这个本身就不合理,而照他们的理论也未必可能,至少是照他们的意式安排应为不可能。
但,数若为有限,则其极限在那里?关于这个,不仅该
①如果数是独立存在的,其实现必须是一个无限或是一个有限数。亚氏自己的主张是数只能潜在地为无限,其所实现必为一有限数。
②柏拉图“巴门尼德”
14A以1与2为奇偶起点由1与2相加得3;用此三数,(1)以偶乘偶,(2)奇乘奇,(3)奇乘偶,(4)偶乘奇,四法制作列数。
(3)
(4)两法实际相同。由(1)与(3)
(4)可得一切偶数:2的倍增数即乘方数2,4,8,16。其中所缺偶数由2×3=6,2×5=10,4×3=12,2×7=14……来递补。但(2)法不能得一切奇数。素数如5,7等均非乘法所能制成。柏拉图以加法制成第一个素数3。实际其它素数均须由偶数加一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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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上学。
543。
举出事实,还得说明理由。倘照有些人①所说数以10为终,则通式之为数,也就仅止于10了;例如3为“人本”
,又以何数为“马本”?
作为事物之本的若干数列遂终于10。
这必须是在这限度内的一个数,因为只有这些数才是本体,才是意式。可是这些数目很快就用尽了;动物形式的种类着实超过这些数目。同时,这是清楚的,如依此而以意式之“3”为“人本”
,其它诸3亦当如兹(在同数内的诸)
亦当相似)
,②这样将是无限数的人众;假如每个3均为一个意式,则诸3将悉成“人本”
,如其不然,诸3也得是一般人众。又,假如小数为大数的一部分(姑以同数内的诸单位为可相通)
,于是倘以“本4”为“马”或“白”或其它任何事物的意式,则若人为2时,便当以人为马的一个部分。这也是悖解的,可有10的意式,而不得有11与以下各数的意式。又,某些事物碰巧是,或也实际是没有通式的;何以这些没有通式?我们认为通式不是事物之原因。
又,说是由1至10的数系较之本10更应作为实物与通式,这也悖解。本10是作为整体而生成的,至于1至10的数系,则未见其作为整体而生成。
他们却先假定了1至10为一个完整的数系。至少,他们曾在10限以内创造了好些衍生物——例如虚空,比例,奇数以及类此的其它各项。他们将动静,善恶一类事物列为肇始原理,而将其
①以十为数之终其旨出于毕达哥拉斯学派,此处所指包括柏拉图在内(参看“物学”206b32)
,大约斯泮雪浦亦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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