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而上学》第66章


,或其它一切技术产物在抽象上论其是否存在,那是另种讲法;)
只有在自然对象上才有这类独立存在的实例。这样,柏拉图说自然对象有多少种,通式也就有多少种;这并不很错(假如在这地球上诸事物以外别有通式)。
事物之为动变原因者当先于后果,但在定义上论则原因与其后果宜属同时。当人是健康时,健康〈之式因〉自必同在;铜球之形状固与铜球同时存在。但我们应检验任何形式在综合事物消逝以后是否仍然存活。有些例似乎未必不是这样,例如灵魂可以具此性质(并非整个灵魂,而只是其中的理性部分;整个灵魂大约不可能身没而犹然存活)。于是,明显地,至少在这样的立场,诸意式的存在没有必要:人由人孳生,某人由某父孳生;于技术制造也相似;医术是健康的式因。
①第19—20行为错简,依亚历山大校勘将ι(例如)一语移接于11行H Fιπιμ(底层)之后。原文18行接上21行;于是两段皆可通解。
H J E F H Fασαα,“最后”或“终极物质”亦可译“切身物质”。亚氏将物质分为原G E J G始或基本物质,与最后或切身物质。如以人而论,火、水、等元素,全无个体而不可目见者为原始物质,手、头等为人身之有机组成,具有各自的个体而可得目见者,为切身物质,亦为人身之物质要素。肌肉等为手、头、等之组成要素者可称中间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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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四不同事物之原因与原理各各不同,但在另一义上,人们以比似之意论普遍性时,就诸理悉而万物皆同于一因。人门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本体和关系范畴之原理与要素相异抑或相同;并于每一范畴各作相似的询问。若一切相同,问题会得成为悖解。
因为这样关系各项和本体将具有相同要素。
而这共通要素又将是什么?作为云谓的其它范畴,与本体之间并没有既共通而又相异的事物;但一要素则应该先于其作为一要素而组成的事物;再者,本体并非关系的要素,关系也不会是本体的要素。又,一切范畴怎能有相同要素?要素与要素组成的事物就不复相同,如β与α就与βα不同。
(象实是与元一这类理知事物①亦非要素;因为这些可为组合物与其组成要素的共通云谓。)
所以诸要素均不可以或为一个本体或为一个相关项。
本体应专有本体之要素,关系有关系之要素。
这样,各范畴之要素实不相同。
或者,照我们常习的看法,要素可说或相同或不相同,例如,感觉实体之要素可以是:(一)
(甲)形式,如热,其另一义为(乙)阙失即冷;与(二)物质,物质就直接地并自身潜在地或热或冷。而本体则可(子)由这些要素组成,或(丑)由合成物再合成,②这些合成物或以这些要素为原理而
①理知或理性事物与下文感觉或感性事物相比照。
亚氏每用此字指各范畴中一切抽象名词或普遍性事物,而以感性事物指称实体事物或个别事物。
②古希腊学者的物质观念以火与气为热元素,地与水为冷元素;而冷热为万物离合之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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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或是由冷与热所产生的任何物体,例如肉或骨合成;合成产物必然异于诸要素。于是这些事物于形式、阙失与物质三者而论要素和原理可说是相同——(虽则特殊各物仍各具有其特殊的各别要素)
;也可以说这些要素只比拟上似若相同,而实际上一切事物并不具有这样含义的相同要素。各级事物均各有其不同的原理与要素;例如于色为“白”
、“黑”
与“面”
,于书夜为“光”
“暗”与“气”。
不仅内在诸要素为事物之诸原因,某些外在事物,例如动因亦为事物之原因,于是清楚地,原理不同于要素而两者均为原因。原理跟着内外因之别分为两类;凡能造致运动与静止的事物,应是一原理,亦为一本体。所以比拟地说,要素有三,原因或原理有四;但各别地说,则不同事物各有其不同要素,而切身动因也于不同事物为各异。
健康,疾病,身体;动因是医术。形式,某种排列的阙失,砖,动因是建筑术。天然事物之例如人,其动因为人,而思想产物之动因则为形式或其对成;这样原因就或为四类或为三类。
①因为有时健康本身就是医术;房屋的形式就是建筑术,而人孳生人。
此外还得有一最初的事物为一切事物动变之始因。

章 五有些事物独立存在,有些则不能,前者为本体。因为若
①效因(即动因)与式因(即本因)合为一,故四因成为三因。
②这里亚氏提出了(1)各事物最切身的近因(也就是最后原因,αGωααια)与(2)最初的远因作为万物的总因(πρωωπαω)两项重要分别。
E J G H G K F G F亚氏由此引向宇宙的原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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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2。形而上学
无本体则演变与运动两不发生,所以一切事物具与本体同其诸因。又,这些原因大概是灵魂与身体,或理性与欲望①与身体。
再从另—方面说来,在比拟上为相同的事物也有相同原理,即实现与潜能;但在有些例上,如酒或肌肉或人,一时为实现,另一时为潜在,这些事物不仅仍然是各物各异,而且应以不同方式引用这些相同原理,(这些也归综于上列诸原因的分类中。
②因为形式若能独立存在,这就是实现地存在,形式与物质的两合物,以及阙失如“暗”与“疾病”也能独立存在;但物质为潜能存在;因此物质只能因形式或阙失而得其表现。)
但实现与潜能,在另一方式上分别应用于物质因果不同的各例,其中有些例,形式不同而各异;例如人的原因(一)人的内涵要素(其一为物质如火与地,与另一为人的特殊形式)
,以及(二)另一些外在事物如父亲,与(三)
除两要素以外,如太阳与其黄道,既非人的物质,亦非形式,又非阙失,又与人品种不同,但却是人〈和生物〉的动因。

又,大家应注意到,有些原因可用普遍名词为说明,有
①ρξι,“欲望”或译“欲念”
,指食色之性,与身体符合,与理性相对。
亚H E I氏此节所指之事物当为动物与人类。
②潜能与实现之分类与上章物质、形式及阙失之要素分类有确定之关联。
③太阳在黄道上与地轴之偏斜,产生夏暖冬凉之地球气候,使万物夏长冬消,为世上一切生灭现象之基本。此义见于“物学”卷二,194b13:及“成坏论”卷二,356a31—b10。
卷章一所言潜能与实现之某二义等于因果。
按照此类C分别,生物应是在本性上有自己生长之内因,而太阳之潜能则为彼生长之外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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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则不能。一切事物之切身原理就在那个接近于实现的个体和另一个接近于潜在的个体。
①这里没有我们所说的普遍原因,所以切身原理不是普遍性的。个体之因〈创生原理〉出于个本。人虽普遍地以人为因,但世上并无一个“普遍人”
,所有的人都只是贝留为亚基里之因,以及你的父亲是你的因;虽β一般地可以创生一般的βα,还只是这一个别的β才能为这一个别的βα之创生原理。
又,本体的原因即便具有普遍性,而照我们说过的,②各别事物仍应各具不同的原因与要素;事物之不同级类者,如本体与量,色与声,只在比拟上可为相同,而实际的因素尽属各别;然同品种诸事物之原因各异者,不异于品种,只异于个体之各别为其个体,你的物质与形式与动因异于我的各项,而这各项的普遍定义却正相同。我们若问本体与关系与质三项之原理与要素是什么——它们相同或相异——消楚地,“原理”与“要素”两词若其多种命意混用时,这可算相同;但在实际上有异时,这也就各别:只有在下列命意上,一切事物之原因称为相同。
(一)物质,形式,阙失,和动因为一切事物所通有,这里原因可称相同或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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