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发现社会》第3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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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现在老百姓中间又有一条逃税的理由,说是因为政府不够廉洁,缴税去给贪官花天酒地,不高兴。但是,这个逻辑如果成立,后果同样不堪设想,因为腐败一时还难以消灭,而政府如果没有了税收,国家同样难以为继,即便反腐败也是要花钱的。政府是自己的办事机构,又不是别人的事,怎么可以袖手旁观呢!因为政府不够廉洁就不纳税,实际上是部分放弃了自己的公民权利。毕竟,有偷税行为的人通常也很难理直气壮地监督政府。(茅于轼,《没有理由不纳税》)
至于权利,从财产权的角度来说,征税意味着纳税人的部分财产权被政治权力“合法的剥夺”,但必须看到的是,这种“剥夺”的权力并不是国家或政府“天然”就拥有的。著名税法专家李炜光认为,在民主、法治的社会里,政府向公民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公民向政府缴纳税收。这里,税收既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所获得的报酬,也是公民购买政府服务的价格,而税收负担的高低则主要取决于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从这方面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就很像是市场上的交易者,体现的是一种利益交换、平等互惠的关系。既然双方是一种平等的法律关系,如何征税也就不能只由政府单方面说了算,而是必须事先取得另一方——纳税人的同意。纳税人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按照立法程序制定各项税收法律,除此之外的一切征收行为都是无效的和非法的。
假如政府“天生”就有权自定税收章程,那就等于承认政府对纳税人的财产权拥有支配权,这就等于从根本上否定了宪法所规定的纳税人对“合法”的个人财产享有的所有权。为了达到纳税人决定和控制国家征税权的目的,国家就必须建立一套运转良好的选举制度,以保障纳税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障纳税人的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保障纳税人免于恐惧的自由,并把税收“授权”的权力永久性地留在议会或人民代表大会等公意机关手里。所谓“无代表则无税”,实质就是税收立法的“议会保留”。如此,国家征税的权力才是正当的、合法的。简单说,税收是一个义务与权利的统一体。权利是主动的,代表着利益;义务是受动的,代表着负担。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大体上是相等的,它们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英国大革命前的财产权与自由】
戴维·哈里斯·萨克斯(David Harris Sacks)在《税收困境:英格兰的财政危机、国会和自由》一文中分析了1640年英国大革命前两个世纪的财税思想。
早在十五世纪,英国思想家福特斯鸠将君主专制分为两种:一种是绝对君主制,统治者在其主要仆人的协助下,自行判断他的收入需要和掠夺本能什么时候会对其臣民的生产生活造成长期的伤害,或者刺激他们造反。在这样的制度下,臣民无异于“家长治下的奴隶”。另一种则是当时英国的混合君主制,在此国度,国王根据其人民同意的法律来治理人民,因此在没有他们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对他们征税。
尽管福特斯鸠对当时的法国保持着某种偏见,但必须承认的是,他对未来两国的分途有着清醒的判断。福特斯鸠清楚地看到,如果国王的统治像法国一样,“仅仅是君主的”统治,那么所有类型的邪恶都会产生,比如士兵驻扎在村庄不用支付任何费用,如果村民拒绝这种负担就会遭受棍棒的敲击。相反,在尊重个人自由与财产权利的英国,没有人违背主人的意志而住进另一个人的房子,也没有人不受惩罚地强制使用他的物品。尽管国王可以通过王室食物征用权从他家里拿走必需品,但是国王必须以适当的价格进行补偿。正因为此,福特斯鸠相信,在英国,民众不会彼此伤害,而且拥有生存所必需的所有物品,他们不仅强大到可以抵抗王国的敌人,而且会比法国的臣民更加善待自己的国王,给他带来更多的利益。关于这一点,透过后来的历史可见分晓。英国与法国虽然在革命的年代都处死过自己的国王,但是英国不像法国大革命那样血流成河,而且至今仍保留了君主立宪制度。
1610年,在反对王室对一系列进口商品课征的调节税的时候,一位叫托马斯·赫德利的律师曾经做过一个精彩演讲。赫德利并不反对国王征税,但前提是这种征税应该征得纳税人的同意,英格兰应该同时保卫居民财产免受来自邻居或者政治的抢劫。和福特斯鸠一样,赫德利认为由于英国人自由地享有他们的财产,所以适合成为战士,像骑士和绅士一样保卫他们的自由与财产。任何对财产的侵犯必然不可避免地导致对自由的侵犯,不能保护自己的财产的人,也一定保卫不了自己的自由。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提议对财产与自由加以保护,反对非国会批准的税收,没有正当理由的囚禁,士兵驻扎而未经同意并没有恰当的补偿以及对普通臣民运用军事法等等。在他们看来,任意征税和任意拘禁都会使公民在这个国家失去安全感,损毁这个国家存在的价值。
应该说,正是上述一以贯之的税权思想,为英国后来的两次革命以及《权利法案》的颁布提供了理论资源。
【法国大革命时的税权】
2008年的两会上,温家宝就公共财政改革谈到这样一段意味深长的话:“其实一个国家的财政史是惊心动魄的。如果你读它,会从中看到不仅是经济的发展,而且是社会的结构和公平正义。”而熟悉法国大革命历史的人知道,那场革命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当时法国的王室财政出了严重问题。
在《逃往瓦朗纳斯——法国大革命前夕财政改革启示录》一文中,李炜光对法国大革命前夕的法国财政做了深刻的分析。尽管文章通篇未提中国,但对当下中国的借鉴意义却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法国的君主专制制度制造了一个超级庞大的政府,人民不得不用有限的资源去填补这个巨大的无底洞,由此形成无法摆脱的财政负担和难以化解的社会矛盾。在君主专制制度下,统治者的财政需求是无穷的,“加之又不愿意向三级会议索取,于是卖官鬻爵制度应运而生,这种现象世所未见”。早在亨利四世时代,就建立了卖官鬻爵制度,路易十三以后达到了疯狂的程度。而且,鬻官制犹如“潘多拉盒子”,一旦揭开盖子,“就再也无法将它关闭”。
资产者在买得官职后,便成为封建统治阶级的一员,虽然他们与旧贵族有所区别,但官职所带来的社会地位和各种特权仍然使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心甘情愿地为君主专制制度服务,而这也正是封建君主利用鬻官制分化瓦解资产阶级的政治目的。由此产生的经济结果是,鬻官制使得资产者将大量资金用来购买官职,而无法将其用于生产经营投资,法国的资本主义发展因而受到不良影响。
在旧制度下,国王的财政资源配置的权力是无限的,他把国家财政当做私产,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钱用到哪里是他自己的事,旁人无权说三道四,这也是无限政府的表象之一。在法国,国王把贵族们尽可能地笼络到身边,让他们成为弄臣,花天酒地,醉生梦死。大革命前夕,凡尔赛宫内常有一万七八千名贵族廷臣,其中469名专侍王后,274名侍奉王弟,国王的伯母有200名随从,连路易十六的新生女儿也有80名贵族侍候,养活这些人的金钱,也是全部来自王国政府财政。
其次,君主专制政府的赋税征收缺乏正义和平等,是导致阶级矛盾和社会矛盾激化、最终引发革命的根源。法国的旧制度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贵族政权,国王为了削弱和分化贵族阶层的权力,防止其对王权构成威胁,便向封建贵族和教士作出妥协,放弃了向贵族和教士征税。
更严重的是,资产阶级中的一部分人也加入到盘剥农民的队伍中来了。一些资产者向政府购买官职,获得官职以后,他们便拥有赋税的豁免权,而政府为了获得更多的金钱也就不断地发明新的职位出卖,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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