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操作实务》第23章


城管执法队员在处理这一类事件时要注意:执法时就事论事,不可把话说得过大、过远、过偏,接触中要避免执法的刺激性,应充分考虑到相对人的自尊心;在不影响执法的前提下,应允许相对人为自己申辩、说明、证实等;执法风格一定要干练,不可拖泥带水,结束之际要有礼貌地离开,不能粗俗无礼。
三、领导机关群体
城管执法系统是一个有着严密组织系统的执法机构,自然有着自己的各级领导机关,如现在北京城管系统实行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体制,就是领导机制的体现。这些对城管执法系统极为重要。能发挥重大作用的领导人所构成的群体,对城管执法部门来说既是不可缺少的,又是一个很重要的特殊对象。提出并研究这一群体,与上下沟通、相互了解、彼此支持、及时调整、步调一致的关系重大,不论城管执法工作发展到哪一个阶段,他们都是永远不能被忽视的基本群体。
城管执法系统不管是与本系统的领导交往,还是同政府主管领导接触,或是与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的联系,一定要注意如下几点。
第一,形成适时的执法理念。城管执法工作的好坏,产生的社会效果如何,取决于对这个系统产生决定作用的领导的执法理念的定位。城管执法工作的实践生动地证明,如果领导执法理念定位科学与恰当、求实与准确、现代与完整,具体的城管执法行动就会很流畅,干起来就顺心、顺手、顺情;否则,就会导致脱离实际、迷失方向、出现离心现象,最终使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例如,领导应具有“以人为本”、“讲究执法成本”、“变通执法”、“合理用工”等现代管理理念。只有将这些能统领城管执法工作的科学理念变成领导决策的原则,将它们作为衡量实际执法活动的一种标尺,以此来构思与设计执法工作前景,解决各种复杂的执法难题,才可达到从实际出发、防止教条、灵活多变、随时总结、连续提高的执法境界,从而使城管执法系统想在问题之前,立足于现实的高度,保持一种稳定的状态,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二,形成沟通性公共关系。城管执法者在与政府领导人、外单位领导者、本部门领导者打交道时,一定要有意地形成一种能和领导进行心态平稳、语言和谐、氛围宽松式的交往,特别是在意见相左时能做好表明、说服、解释等协调工作,形成沟通的习惯,实现求同存异,达到互通互融的具有弹性的职业公共关系。
要防止出现以下两种倾向:
领导说什么就是什么,哪怕由于领导主管的工作内容太多,确实不了解下面的实情,而为了维护领导的意志或意图,却不敢将实情说出(不是领导不想知道实情,而是没有时间去调研,因为实情对领导思考问题也是很关键的),只是一味地记录下领导的指示,结果回来后没法贯彻。即使实行了,其效果也是可想而知的,同时还使下属议论纷纷。
当与领导意见发生分歧时,不会运用策略去表达自己的意见,不思考领导的意思,只会坚持本部门或基层的观点。往往是接触了半天,却没有恰当和充分地利用与领导交往的宝贵时间,结果问题没解决,双方还极不愉快,并且给以后的工作带来阻力。
介于这两者中间的,也是有分寸的态度应为:先非常平静地让领导把话讲完,在彻底弄清领导意图后,看与本部门、本单位面临的实情有无差异,如果区别不大,不会影响对领导意图的执行,便没有什么问题。假若领导的意见与城管执法的实际相差很大,如按照这样一种指示去实施会引起很多矛盾的话,那就要以缓和语气陈述自己的观点。其做法是:首先,充分肯定领导对城管执法工作的支持或对本部门工作的理解,以及对执法活动的高度重视;其次,表达对领导批示的认可:具有普遍性,确实是一个极好的工作指导模式,但是自己部门现在面临着一些十分特殊的问题,如果真的采用这种方案,就可能引发另一些问题(具体列举可能会发生什么样的问题,其直接的后果是什么);再次,将领导的意图与自己所要发表的意见相结合,找到一个可以融通的适合工作方案,向领导提出可行性的具体工作建议,简要地加以说明,并概括出这样做的实际价值。
用这种沟通性的公共关系与领导进行交往,可以让领导的思想意图在一个特殊方面得到延伸,防止执法工作失效,给属下一个有回旋余地的
执法空间,达到一种现实的执法效果。用这种方式进行交往,可以形成良性循环的公共关系工作机制,同时摆正领导与被领导的位置。
譬如,领导认为城管执法不到位,说公安机关的治安巡逻车警灯闪闪,随处可见,一看就有一种震慑力,城管执法的巡逻车为什么就看不见?
被领导者就是心里有想法,也不能说什么,而应向领导说明:公安机关执法硬件条件是城管执法系统没法比的;城管的执法车、巡逻车也不时地出动,但车上的警灯亮度不够。
例如,领导认为到处都是黑车,你们城管在干什么?这时就要等领导把所有的话说完以后,平心静气地跟领导说,趴在道旁等着“拉活”的车,因为还没有载客,暂时构不成黑车的认定条件,城管执法没法去处罚。没有载客的证据,城管执法队员是没有办法的。这辆车趴在那里,属于机动车违章占道,应由相关部门去处理。
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关系,进行有效交流,是与领导群体进行沟通的基本条件。具备这种条件,就能在意见分歧的情况下,努力保持与领导交换看法的可能。城管执法部门应以积极影响、渗透、不断调整的方式来对待这一非常特殊的群体,由此能获得大量可再生性资源及大大拓宽城管执法活动的平台。
本节从管理相对人群体、普通人群体、领导机关群体这三个与城管执法相关的方面展开了纵横结合的论说。这三个与城管执法有关联的对象,一旦出现在城管执法活动中,都会产生一种后续性的影响。在这里,首次将这三对关系纳入到城管执法全方位的视野中,使城管能够在多维的价值观念中找到一条发展和进步的通途。
第三节 进行恰当的执法变通
现有的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已经满足不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城管按照原有的模式进行执法,不仅执法效率低下,执法力量难以派上用场,还容易引发另一类社会矛盾,使城管成为容易诱发社会突发性矛盾冲突的一个行业,成为容易受到公众指责的一个执法部门。
纵观多年来城管一线执法实践活动,在积累经验的前提下,城管执法系统相继思考与总结出了一些可供实际执法参照的方式。我们把它加以整理,使其系统化、理性化、明确化,成为城管执法变通的操作方式。
所谓执法变通,是指法律法规条款中没有的,但确实是实际执法所急需的,并且被事实证明是有用的,还不会出现问题的方式;用一种“打擦边球”的思路在执法中搞穿插,以填补法规与实际之间的空白,追求发展是硬道理的执法效果。
据来自城管执法一线的经验,这种变通性执法有着非常丰富的实践基础与素材,将它们全面概括且记载下来可用于开拓执法思路。
一、快速度
城管执法有时会遇到相对人百般抵赖、拒不配合、无所顾忌、全力抗法的情形。如果按照常规来处置,毫无效果,副作用极大,局部的执法活动无法向前推进。经验一再表明,解决执法中出现的突发性问题,必须从实际出发,针对性要强,以有助于执法、有利于强化执法环境、维护城管执法的权威性作为解决问题的根本原则,否则,执法活动就流于形式而徒有虚表了。
当遇到相对人软暴力抗法或硬暴力顶撞、拒不服从城管执法人员、用经营工具进行反抗时,就要用气势足、不犹豫、高防备、果敢有力的快动作来推动执法活动向前发展。
一、引导性
城管执法人员在面对相对人不配合执法、反复纠缠、不肯离开违法经营地时,或者苦于对情况不了解又没有证据时,就会出现左右为难的局面。在这类情形下,城管执法的作用无法发挥,而且随着时间的流逝,这种情况可能会越来越多且越来越难办。
城管执法队员不甘心总是被这种局面所困扰,于是在实际执法中渐渐总结出一种变通的执法方式,操作起来不仅不露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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