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故事》第182章


有平台并不意味着有作为。马歇尔是第四任首席大法官,他前面的那三位似乎匆匆而过,没留下太多痕迹。1789年司法法案把最高法院大法官人数定为六人,并设了13个巡回法院,也就是联邦初级法院。那时候,大家也搞不清什么样的案子应该找最高法院,在最初的一年半中,最高法院竟然一桩案子都没审过。大法官们每年只在首都开庭六个星期,处理过去一年积压的案子(往往只有几件或十几件),用不了六个星期就弄完了。剩下的时间,大法官们要“巡回”各州,这是最让他们头痛的。六位大法官每人负责去两个巡回法院,跟当地联邦法院的法官们一起审案子,有点“下放”的感觉,这似乎是他们直接跟人民打交道的唯一机会。在今天这样的交通条件下,旅行当然不算什么,但当时陆路交通极为不便,来回好几个月,路面又不好,马车经常翻,好几位大法官被摔伤,有一位甚至因此一病不起,最终去世。大法官们平时没事干,“巡回”又那么辛苦,简直没有尊严,这真不是份令人激动的工作。最高法院没有独立的办公地点,挤在国会大厦一楼的一间小会议室里。如今的那个地标性建筑是1935年才启用的。1801年,所有的眼睛都盯着总统和国会,人们几乎忘记了天底下还有个叫“最高法院”的衙门。司法权有名无实,别说跟其他两权相抗衡了,连刷“存在感”的机会都少得可怜。在今天,想当大法官非得祖坟冒青烟才行,但二百年前,法律精英们吃错了药才会当大法官呢。马歇尔就是那几个“吃错药”的人之一,他接手的就是爹不疼、娘不爱的最高法院。
第一任首席大法官约翰杰伊留下的最重要的先例可能是:最高法院不提供咨询服务。政府在做某件事之前,如果它想知道这件事是否违宪,对不起,别来问法院,去问你自己的法律顾问(通常是总检察长)。至于这事儿到底违宪不违宪,有人打官司时就知道了,那时候才该法院出面。这种“被动解释权”让法院与其他政府部门划清了界线,维护了司法独立。杰伊辞职后,华盛顿总统找的第一个接替他的人是汉密尔顿,但汉密尔顿拒绝了。连这么爱揽事的汉密尔顿都不想干,可见最高法院多么不重要。话又说回来,如果汉密尔顿出任首席大法官,恐怕就没马歇尔什么事了。汉密尔顿肯定能让最高法院风生水起,因为他是对司法权理解最深刻的“国父”。早在1788年,他在联邦党人文集第78篇中就详细解释了司法权,明确提出“司法审查”的概念。可惜,他没把理论变成现实。
第二任首席大法官是约翰拉特利奇,我们已经在制宪会议上见识过他的本事了。他只是代理首席大法官,并没有得到参议院的确认。尽管时间短,拉特利奇却留下两个很有影响力的判例,其中一个是“塔尔博特诉詹森案”。拉特利奇判定,美国公民取得另一国公民身份并不表示他会放弃美国国籍。这个裁决开启了“多重国籍”的先例。
第三任首席大法官是奥利弗艾尔斯沃斯。“艾尔斯沃斯法庭”裁决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案子:“希尔顿诉美国案”。这个案子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实际上是最高法院第一次进行司法审查。法院判定,国会征收运输税没有超出宪法赋予的权力,因而不违宪。当时,代表政府出庭辩论的是前财政部长汉密尔顿。这项税本来就是他当财政部长时提议征收的,没人比他更了解详情。那天,旁听席都挤破了,参、众两院的议员们几乎全都来听,场面非常“火爆”。汉密尔顿虽然生着病,但他精彩的陈述征服了所有的人。2012年,现任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在裁定“奥巴马医保”不违宪的判词中就引用了此案。不过,“希尔顿诉美国案”的风头后来完全被“马歇尔法庭”判决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盖过去了,只是因为“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最高法院第一次判国会的立法违宪。阴差阳错,机缘巧合,所有的聚光灯都照到了马歇尔身上。
马歇尔成为最高法院掌门人后做了两件事,立刻使法院的面貌焕然一新。第一件是让最高法院超越党派,远离党争。虽然六位大法官(包括马歇尔本人)都是联邦党人,有一两个还很激进,但马歇尔在与法官们讨论案子时只讲法理,不讲政治,决不故意给国会和总统捣乱,决不干涉政治决策,大大缓解了联邦党掌控的司法权与共和党掌控的其他两权之间的敌对情绪。其实,刚刚入主白宫的杰斐逊总统此时也不想挑事。他当反对党领袖的时候表现得“极左”,好像不革命就不知道该咋活,一旦成了执政党领袖,他就没必要整天跟打了鸡血似的了,立刻释放出清晰的和解信号,渴望消除党争。马歇尔和杰斐逊在往同一个方向努力,尽管他们都不信任对方。
马歇尔做的第二件事是改变了最高法院判案子的方式。以前,依据英国的传统,最高法院判决一件案子时,即使六位法官意见一致,每人也要各写一份判词,意见不一致时就更得各写各的了,这叫“依次序的意见”。这种做法的好处是很民主,每个法官各抒己见,至今英国、澳大利亚等国仍然依此惯例;坏处是太乱,很多时候没必要,后人研究某个判例时要把所有的判词读一遍,其中很多是重复的,白白累死好多脑细胞。马歇尔说,咱省省吧,以后最高法院对一件案子的判词只有一份,代表所有或多数法官的意见(持反对意见的大法官可以另写一份少数派意见)。在判词出台之前,大家充分讨论,尽量争取达成一致。这是马歇尔的创举,提高了效率,也显示了法院的团结和力量。而且,每年法院在首都开庭期间(六个星期),马歇尔都安排大法官们住在同一家旅馆,一起吃饭,一起工作,很多案子都是在饭桌上讨论的,效率很高。问题是,思想独立、个性超强的大法官们怎么会乖乖地听马歇尔的话呢?答案是,马歇尔是天生的领袖,他的爽朗、热情、温和、友善总让人自然而然地靠近他,他的强势带给人的感觉不是威胁而是信赖。于是,“同吃同住同劳动”的大法官们变成了“兄弟连”,老哥几个共同打造了那个“金色年代”。
“金色年代”里最金光闪闪的案子当然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这也是“马歇尔法庭”接手的第一个涉及宪法的案子。这个案子的开头一点也不稀奇。1801年12月16日,曾给华盛顿和亚当斯两位总统当过总检察长的著名律师查尔斯李来到最高法院,要求法院发一份“强制令”,命令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把联邦“治安法官”的任命书交给威廉马伯里及其他三位投诉人。马伯里和其他三人都是“午夜法官”(参看上一个故事)。马歇尔卸任前,把十来份任命书放在新任国务卿麦迪逊的桌上,他觉得麦迪逊肯定会寄出去的,本来就是例行公事嘛。但是,这些未发出的信从此就玩起了失踪。马伯里和小伙伴们没有任命书,不能上任。他们去国务部打听,人家一问三不知。没办法,他们这才把国务卿告上法庭。
这件案子的被告是麦迪逊,但麦迪逊真的有点冤。杰斐逊就职两个多月后麦迪逊才到任,他见没见过那些信还不一定。就算他看到了,他也要请示总统。杰斐逊疯了才会让这帮死硬联邦党人走马上任。不管麦迪逊怎样处理这些信,那都是总统的意思,他只不过执行上级的指示罢了。法官们很清楚这一点,律师也很清楚,李说:我们告状不是为了惩罚麦迪逊,而是为了保护马伯里。最高法院接到案子,要求国务卿出示不发任命书的理由。这是例行程序,没什么特别的。但是,法官们等来的是沉默。
1801年的最高法院庭审期在沉默中结束。1802年,共和党控制的第七届国会以压倒性多数推翻了第六届国会通过的1801年司法法案,基本上恢复了1789年司法法案。联邦党抗议说国会这个做法违宪,威胁要到最高法院打官司。为了避免节外生枝,国会取消了整个1802年的法院庭审期,也就是说,最高法院整整一年的时间没在首都开庭。直到1803年2月,最高法院才重新开庭审案。司法权的脆弱由此可见,它似乎要仰仗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慈悲才能生存。但是,那位马伯里先生却是个不屈不挠的人,甭管你咋变,我就是要一告到底。2月10日,法庭开始审理马伯里案。马歇尔企图使最高法院远离党争的努力看样子要白费,因为共和党和联邦党都盯紧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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