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物语》第100章


乾隆中期,钦差大臣们奉旨查办各省贪污贿赂案件有一条绝对重要的规矩,那就是就案办案,既不得疏漏,亦不准波累蔓延;如需深入追查案外其他新发现的罪迹和其他涉案人员,则必须随时请旨而行,不得擅作主张。这条规矩法无明文,在大清律例里当然查不到。对于这一约定俗成的规矩,在许维的钳制及另一名喀宁阿督促下和膊坏貌蛔袷兀蝗荒蔷偷米锖A巳サ墓僭薄7埠D曳⒓炀俪寿魃嫌忻嗽蚨荚谏蟛橹校侨绻┏鲇朐曳⒂谐鋈胫Γ钪及彀傅暮屠げ拍懿扇”匾胧┑髟陌妇怼⒉檠酥ぃ徊郊右月涫担庖磺惫嬖蛄《寄砹恕?br />
一旦扩大开来追究起李侍尧担任两广总督、湖广总督期间的所有下属,乃至洋行富商、盐业大贾,那就绝不止于数名而是数百名了。
所以,云南的素尔方阿等人不过是暴露出来的几个倒霉蛋,说得不好听点那就是在一个极其偶然的机遇下--他们主动向李总督行贿或被李总督勒索的阴私被一个叫海宁的道台目击或耳闻,这个海宁离开云南后又管不住嘴巴到京城里当新闻讲,而这些茶余饭后的谈资不巧传到与李侍尧不对付且想借此由头倾倒李侍尧的和坤耳朵里,和坤恰是皇上倚信的政治新宠--这种种机缘凑合起来,于是兴动起查办李侍尧的大案。
和院D炀傩盼谰荩范ù永钍桃⑶仔偶遗⒗钍桃⒈救撕屠∷鸵降募该粼比矫嫦率郑直鸬鞑檠段省N乐瓜嗷ゴ盅讣床扇〈胧┙泄厣姘溉嗽备衾肫鹄础?br />
刑官奉命先诘讯李侍尧是否收受过鲁甸通判素尔方阿银两,李侍尧回答,素尔方阿送银子的事原是有的,起先知府汪肇奎进见时说他的下属鲁甸通判素尔方阿很感激李总督让他回任管理银厂事务,情愿出银孝敬李总督。既然这么讲,我就将这件事交汪肇奎经管,不久就送来素尔方阿银子三千两。照李侍尧这么说,他之收了素尔方阿的银子,是受了汪肇奎的诱导。
但一问汪肇奎,却另有说法。汪说,哪里是我引进的,我进见李侍尧时,他说现在正打发人去苏州办贡,大概需银一万六千两,素尔方阿他们已应允出银了,你也要帮我一帮。我下去问素尔方阿,为什么答应帮银子,素尔方阿说,你没看见李总督那凶神恶煞的样子,若不依从,往后难免祸患,送几千银子求个破财免灾。我想也对,和李总督这种骄戾成性的人没道理可讲,也就筹措了两千两银子送进去。照汪肇奎的说法,则明明是李侍尧借办贡向下属索取。
汪李二人说法分歧,刑官提原任鲁甸通判素尔方阿询问。素尔方阿当然供述最明白,而且李侍尧索取的银子也不止三千两。
素尔方阿供说,李总督于乾隆四十二年刚到任就下令将原来派委各处办事的官员一律撤回本任。我当时本任是管理乐马银厂,让我从鲁甸通判回本任自然好。不意进见时李总督说,银厂是个出息多的肥缺,这你心里明白,眼下总督虽说体面,但大也有大的难处,和你说吧,撑起这个大架子着实不易,还得靠大家帮呀。我顶住架子不倒,你们多多少少都能有好处,遇到麻烦,也有照应;我倒了,大家全玩儿完。你既管银厂,每月帮个一二千也不为多。我当时说,是,是。但我管厂以来,所出矿砂不旺,盈余自然有限,每月进一二千两银子实在做不到,只好打趸儿送。乾隆四十三年九月李总督差家人张永受进京修理房屋,我备下银子五千两,让家人送到昆明东北四十里的板桥驿,当面交给张永受收存,听说临安府知府德起也送了五千两。再一次是四十四年二月间的事,李总督差人往苏州办贡,说是缺银子,让大家帮他一帮,我又送去三千两银子,另外还给了李总督家人张永受、刘七十两人门包银共一百六十两。这次送银帮贡的还有广南府知府庄肇奎和临安府知府德起,各送二千两。东川府知府张珑送得多,大概四千两,按察使汪圻也凑了五千两。这汪圻的事几乎尽人皆知,他先送过三柄金如意给李总督,后来因为议论公事时没完全依顺李总督,李总督一怒之下,把他私下馈送的金如意当着好多属员之面掷还给他了。当时巡抚孙士毅也在场,弄得汪圻做不成人。不久李总督让大家帮贡,汪圻就把那三柄金如意变卖了,凑了五千两银子送去,二人的关系才见缓和。经过诘讯李侍尧家人张永受,可以大致判定素尔方阿所供情节基本可信。
调查落实海宁指控李侍尧贪婪各款用了不到十天时间,并没费很大气力,乾隆四十五年三月上旬钦差大臣和坤向乾隆奏称:经查询,李侍尧收受庄肇奎银二千两,素尔方阿银三千两,汪圻银五千两,德起银二千两,张珑银四千两,共银一万六千两。又以修理在京房屋收受素尔方阿银五千两,德起银五千两。又勒卖珠子两颗给同知方洛、昆明县知县杨奋共要银五千两。以上情节经诘讯李侍尧家人张永受等与素尔方阿等各供相符,李侍尧亦不否认。总计李侍尧受贿索贿约计三万一千两,实乃罪无可恕。
案情非常明了,在这点上许维做不了什么手脚。
大清律例中李侍尧该定的罪名应是‘监守自盗仓库钱粮’,其最高刑为斩刑。原律是‘赃至四十两,斩’。但在实际实践中,对监守自盗罪拟刑并不援照上述本律,而是根据雍正三年1725年遵旨所定附律条例:‘凡侵盗钱粮人己,自一千两以下仍照监守自盗律拟斩,准徒五年;数满一千两以上者,拟斩监候,秋后处决,遇赦不准援免’。
“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形容或有些夸张,但如果真正严格依据大清律例惩治贪污贿赂法条办事的话,恐怕随便拉出一个官员杀掉都不会冤枉他。特别像李侍尧这样肆无忌惮的大贪官,根本无须像和獍憬示∧灾⒍率羝鹄唇曳⒓炀伲媸旨窳窖娑霞γ馄ぶ嗟奈侍饩妥愎焕钍桃⑺郎霞甘瘟恕?br />
但李侍尧竟然奇迹般的死里逃生了!关键还是许维出力了,为和粝铝烁霾凰啦恍莸乃蓝酝贰?br />
第68章() 
4
李侍尧获罪下狱,这可惊呆了众多云贵官员,他们内心忐忑不安地暗中观察着,生怕牵连上身,毕竟每个人的屁股底下都有陀屎,想查很是简单。
当听说钦差许维许大人执意要求就案办案,不得牵涉过度的消息后,不由欢呼雀跃不已。这些云贵官吏可是真的怕了,就算李侍尧已经靠边站,这辈子难以起复,照样没人敢站出来检举揭发。这是为何?都是‘与受同科’惹的祸。
何谓‘与受同科’?
通俗地讲,就是行贿的与受贿的判同样的刑,有点匪夷所思是不是!
大清律例赫然列有‘与受同科’的条例:
凡有以财行求,及说事过钱者,审实,皆计所与之赃,与受财人同科。
所谓以财行求,即行贿;所谓说事过钱,即居间介绍贿赂;所谓受财人,很好理解,就是收受贿赂的。
这个条例系康熙三十七年1698年颁行旧例,雍正三年1725年、乾隆五年1740年两次增修,基本内容未变。从实际分析,这只是历代清皇的异想天开,自以为是的错误想法。‘与受同科条’例较之‘官吏受财’收受贿赂律更严,这只能造成一旦有案件发生,大家都不敢多吭声了,由于行贿者、介绍行贿者与受贿者同科,谁敢揭发?即或有人告发,犹必互相掩饰,不到万不得已,行贿之人及介绍贿赂之人绝不会主动据实揭发。
以李侍尧案的最后处理来看,谁揭发谁倒霉,谁揭发的越多倒霉越大,闭紧嘴巴不揭发则安然无恙,原官照当不误。
海宁是首发李侍尧贪婪案的无可争议的功臣,对澄清吏治自有特殊贡献。可以肯定地讲,如果没有海宁的揭发,做了二十多年总督的李侍尧也绝对不至于阴沟里翻船。与李侍尧同样历任两广、湖广、直隶总督的杨景素在乾隆四十四年死去时没发现任何问题,可谓全节而终,曾几何时就秽声外扬,以至李侍尧案尚未结案,乾隆帝就深有感慨地通谕国中臣民说:今李侍尧既有此等败露之案,天下督抚又何能使朕深信乎?近又闻杨景素声名亦甚狼藉,但其人已死,若至今存,未必不为又一李侍尧也。那还用未必吗?只是他在世时没有一个像海宁那样特别倒霉的人检举揭发罢了。
海宁现如今已成了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人人避之惟恐不及。他心里也冤得
小说推荐
返回首页返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