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谈》第1331章


鳌V泄渭恿硕说厍厶常ˋRF)、亚洲相互协作与建立信任措施会议(CICA)、亚太安全合作理事会(CSCAP)和东北亚合作对话会(NEACD)等活动,主张通过这些政府和民间讨论安全问题的重要渠道,增进各国相互了解与信任,促进地区和平与稳定。
中国参加了历届东盟地区论坛外长会议和高官会,中国外交与国防代表参加了论坛框架内的建立信任措施、维和、海上搜救、抢险救灾、预防性外交、不扩散、指导原则等各类官方和非官方会议。中国还于1996年在北京与菲律宾联合承办了建立信任措施会议,其间邀请各国代表参观了中国军事单位和军事表演,会议取得了圆满成功。中国支持东盟地区论坛在建立信任措施领域创造性的探索,并提出了一系列建设性的建议和主张,如倡导军事医学、军事法学和军转民多边合作,鼓励高层军事互访、军舰互访和人员交流,支持抢险救灾合作以及海上航行安全、海洋环保合作等。中国还每年向论坛提交国防政策声明和其他相关文件。 
中国一直积极参与哈萨克斯坦倡导的亚洲相互协作与建立信任措施会议进程,认为会议宗旨与中国的亚洲安全目标基本一致,主张会议在充分考虑亚洲地区特殊性和多样性的基础上稳步发展。中国于1996年正式加入亚太安全合作理事会,并于1997年成立亚太安全合作理事会中国委员会,中国委员会一直认真参与理事会的活动。自1993年东北亚合作对话会成立以来,中国参加了历次会议,并于1996年在北京主办了第四次大会,中国还与其他成员一道,推动对话会就东北亚国家合作指导原则达成一致。 
中国与美国、俄罗斯、日本、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了不同形式的安全或防务磋商。中国国防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官员及学者,日益广泛和深入地参与关于亚太安全的各类研讨和相关活动,增进了中国与有关国家间的了解与信任,体现了中国维护亚太持久和平的积极意愿和努力。 
参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
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一贯致力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重视并支持联合国在联合国宪章精神指导下,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使联合国维和行动取得成功并健康发展,中国认为应该确立和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特别是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的原则。 
--坚持以斡旋、调解、谈判等和平手段解决争端,不应该动辄采取强制性行动。即使是人道主义行动,也不应诉诸军事手段。 
--反对实行双重标准,不能把个别或少数国家的政策主张强加给联合国安理会。不能允许少数国家假联合国之名,行军事干涉之实。 
--采取维和行动,要遵循事先征得当事国的同意、严守中立、除自卫外不得使用武力等被历史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一系列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条件不成熟时不应实施维和行动,更不应该使之成为冲突一方,偏离维和的根本方向。 
中国本着上述精神参与了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方面的活动。自1990年首次向联合国维和行动派遣军事观察员以来,中国已先后向“联合国中东停战监督组织”(UNTSO)、“联合国伊拉克--科威特观察团”(UNIKOM)、“联合国柬埔寨临时权力机构”(UNTAC)、“联合国西撒哈拉公民投票特派团”(MINURSO)、“联合国莫桑比克行动”(ONUMOZ)和“联合国利比里亚观察团”(UNOMIL)等6项联合国维和行动,派出军事观察员32批437人次。 
1992年,中国政府派遣工程兵部队参加联合国驻柬埔寨临时权力机构的维持和平行动。中国政府分两批共派遣800名赴柬维和官兵,在18个月内完成了机场、公路、桥梁等多项工程建设和维修任务,其中修复和扩建机场4个,修复公路4条共640公里,新架设或修复桥梁47座,并完成了其他大量的勤务工程,为保障联柬维和部队行动的顺利实施作出了贡献。 
目前中国仍有32名军事观察员分别在“联合国中东停战监督组织”、“联合国伊拉克--科威特观察团”、“联合国西撒哈拉公民投票特派团”3个维和任务区执行任务。1997年5月,中国政府决定原则上参加联合国维和待命安排,并将在适当时候向联合国维和行动提供军事观察员、民事警察和工程、医疗、运输等后勤保障分队。 
中国派出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的人员认真履行了所承担的职责,有的还献出了宝贵的生命,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了贡献。今后,中国仍将以积极务实的态度继续参加联合国维和领域的活动。 
五、军控与裁军
随着冷战结束,国际安全形势趋于缓和,国际军控与裁军取得较大进展:《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于1993年1月达成,并于1997年4月生效;《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于1995年5月实现无限期延长;《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于1996年9月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签署;世界无核区范围不断扩大;《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特定常规武器公约》)“激光致盲武器议定书”以及新的“地雷议定书”分别于1995年10月和1996年5月达成;1997年6月国际原子能机构通过了旨在加强保障监督有效性的议定书。 
然而,裁军领域仍面临亟待解决的问题。美、俄两国仍保留着庞大的核武库,少数军事强国仍然坚持冷战思维和核威慑政策,大力发展高精尖武器,特别是先进的导弹防御系统。1998年5月,由印度,随后由巴基斯坦进行的核试验,对国际防扩散努力造成沉重打击,也对地区乃至世界和平与稳定产生了严重影响。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军控与裁军工作,并将其作为总体外交及国防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政府主张,国际社会应促进公正、合理、全面、均衡的军控与裁军;裁军的目的是增进而不是减损各国的安全;应加强国际军控条约的普遍性;继续通过具有普遍代表性的多边谈判机制谈判缔结新条约;拥有最大、最先进常规和核武库的国家应继续履行其对裁军负有的特殊责任;应防止少数国家在凭借其先进军事科技和经济实力谋求绝对安全和军事优势的同时,将裁军目标引向广大发展中国家,剥夺其正当的自卫权利和手段;应全面整顿和改造现有歧视性和排他性的出口控制制度和安排,在普遍参与的基础上,谈判制定公平合理的国际防扩散制度。 
中国积极参加多边军控与裁军谈判及相关国际会议。1997年4月,中国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签署《关于在边境地区相互裁减军事力量的协定》,规定:将中国与四国边境地区的军事力量裁减到与睦邻友好关系相适应的最低水平,使其只具有防御性,互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不谋求单方面军事优势;裁减和限制部署在边界线两侧各100公里区域内的陆军、空军、防空军航空兵的人员和主要种类的武器装备,并为其及边防部队的人员和武器装备规定最高限额;在上述区域内不部署海军江河作战舰艇;确定裁减方式和期限;交换边境地区军事力量的有关资料;对执行协定情况进行监督核查等。中国还与许多国家建立了双边军控磋商机制。中国签署或批准了几乎所有的多边军控条约,并忠实地履行条约义务,为推动国际军控与裁军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核武器问题 
中国作为核武器国家,积极支持和参与防止核扩散的国际努力,推动核裁军进程,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最终实现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的目标。 
中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1996年,中国在第51届联大明确提出核裁军五点主张:第一,核大国放弃核威慑政策,拥有最大核武库的国家继续大幅度削减其核武器;第二,所有核武器国家都承担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义务,都承诺无条件地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并尽早就此缔结国际法律文件;第三,所有在国外部署核武器的国家都将这些武器全部撤回本国,所有核武器国家都承诺支持建立无核武器区的主张,尊重无核武器区的地位,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四,各国不发展、不部署外空武器系统和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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