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经济分析》第11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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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住房和房租补助都与政府的税收和财政部门有关,而与法院无关。但也有一种(旨在)帮助穷人满足其住房需求的方法主要是与法院有关的:即,住房法的实施。这些法律详细规定了住房的最低标准——不论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安全和卫生的最低标准还是为了资助住房建筑行业,尽管这个问题还在争论之中。法学家们建议,违反住房法的人应受到制裁,这样就可以极大地降低违法行为的发生率。通过法律制裁来处理住房建筑不合标准的问题,可以(或好像可能)使贫困的主要现象在没有任何公开支出的情况下得以消除。 
实施住房法的作用在图16。3中得到了描述。D1是住房法实施前对低收入住房的市场需求曲线。由于不是所有的房客都会在房东边际成本增加而价格上升时停止租房,所以它的斜率为负。MC1是住房法实施前房东的边际成本曲线,它的斜率为正,这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低收入住房建造所用的是一些专门资源,待别是那些在其他用途看来价值不大的土地。 
住房法实施对市场的两种主要作用在图中得到表明。它通过改善住房单元的质量而增加了人们对住房的需求。同时,它增加了房东的保养成本(由于它们随着所提供住房单元数量的变化而变化,所以是边际成本),从而使边际成本曲线上抬。在图16.3中,边际成本曲线的变化与需求曲线的变化有着很大的关系,其原理在于这一合理的假设:如果需求量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所供住房的质量上升,那么房东就会自愿地提高住房质量,这样就没有必要实施住房法了。在图16.3中,需求和供给都是有弹性的,而作为基础的(又是合理的)假设是:贫民窟的居住者没有足够的资源去支付非常昂贵的房租,而且贫民窟的房租与其成本相比已是过低的了,以至于这种房租的进一步降低会使许多房东从低收入住房市场中退出来(例如,放弃他们在那地方的财产)。 
假使这些假设成立,那么住房法的实施就可能导致低收入住房供给的严重下降(从q1到q2),同时,剩余的低收入住房的租价会有很大的上升(从P1到P2)。这种数量效应实际上在图16.3中并没有得到充分陈述(虽然价格效应陈述过多):有些由于住房法实施而产生的较高质量的住房供给可能会为非穷人所租住。这些影响可以通过房租补助而予以抵消,但那可能会使这一计划失去其不承担公共开支的政治吸引力。
为大家公认的是,图16.3中所表明的各种效应的重大程度取决于其(任意的)各曲线的定位。有人认为,由于最小的需求增长都可能使房客的住房变得拥挤,所以需求在相关区域内是完全呈弹性的(这表明住房法的实施并没有价格效应)。但由于拥挤是带有成本的(它涉及放弃了更大空间和单一家庭占房隐私的价值),所以房客肯定愿意支付较高的房租以避免拥挤。这表明弹性需求还不是完全的。经验证据表明,图16。3比假设完全需求弹性的模型提供了更为切合贫民窟住房市场实际条件的近似情况。 
另一个建议是,如果执法官员将其努力集中于“榨取”房主的建筑,住房法的实施就会增加给穷人的住房供应。榨取(milking)是指这样一种行为:使建筑保持低于房主想让其永久使用条件下的适当标准。他可能已经计算出,例如由于邻居搬迁或增加燃料的成本他可能会不得不在5年后放弃该建筑(不管他愿意不愿意),那时他的可变成本就将超出其租金收入。一旦做出这种计算,立即降低维护成本对他而言是有道理的,因为保护建筑的这些费用对他产生的长期效应将是价值很小或没有价值的(在此之前,我们在哪里看到了榨取呢?)。由于降低这些成本,他就降低了住房质量,他的租金也会下降,但也许租金下降的幅度会低于维护费用下降的幅度。一个非主要的效应可能是他会更早地放弃该建筑(虽然其收入流也会更早地结束),其原因是这些费用会使建筑保存得更长一些。如果地方住房法的实施阻止了他这种方式的节约,他也许会延迟放弃该建筑,因为强迫他支付维护费用会对保护住房有相当的(非故意的)作用。 
所有这些都是非常“可疑的”。即使当所有成本和收益都计算在内时榨取也(无疑)有时在房地产市场中是理性的,试图通过住房法的实施来阻止它,最多也只能加速或延迟其放弃该建筑。守法成本是可变成本,这就至少最近似地意味着,房租收入的下降和可变成本的上升会更早地重合,从而导致更早地放弃该建筑。可疑的是,法院或立法机关认为住房法的实施会通过其阻止榨取的作用来延迟放弃而不会因其使延续建筑物的所有权会产生更高的成本的作用来加速放弃。 
一些城市已经实施了旨在用以下途径保护租户的法令:当房主试图驱逐租户时给他们更多的程序权;如果房主没有依租约修理房屋,租户有权要求收回租金;要求房主支付保证金的利息等。其效果与实施住房法的效果非常相像:它们提高了房主的成本,增加了租金,从而减少了住房的供应(尤其减少了租用住房,因为这样的法律鼓励人们转向合作社和共同所有的房屋)。从保护穷人的观点来看,有关程序权和收回租金的规定尤为有害。它们是更有可能被穷人而非富人行使的权利,从而使房主会更想将住房租给富人,因为富人不太可能晚交租金或滥用收回租金的权利。 
读者可能会记起我们第4章中的分析:宣布有效率但有时却是强制性的履行债务方法为非法所产生的经济效果。以上两种分析都表明,用责任规则或其他法律制裁将富人的收入重新分配到穷人那里去,这可能是错误的,而最终将会失败。责任规则就像货物税:它会使产量缩减而价格却会上升(参见17.3)。负有法律责任的当事人(即使不是穷人本身,但这种可能性还是存在的)可能会通过高价而将大量责任成本转嫁到穷人身上。其结果可能是,穷人自身阶层中收入和财富的任意重新分配和穷人福利的全面减退。 
16。7非限制性实物救济 
在住房、营养甚至是教育方面帮助穷人就会涉及大量(但完全可以预测的)成本,因为所有这些都是非常规范的产品。但关于卫生这一问题,对支出的潜在限制是不存在的。假设穷人有权取得任何他们“需要”的医疗资助,而不顾任何成本。那么,如果有一穷人得了肾功能衰退的疾病,他就有权取得透析法治疗,而这种疗法是极其昂贵的;或如果有一穷人得了心脏病,他就有权进行外科手术,甚至进行心脏移植,还有可能要求安置机械心脏。如果人们拒绝他的这些要求,其理由就是货币可以决定谁生谁死——这一观点从效率的角度来看是一个可接受的准则,但许多人不会认可它。 
我们可以看一下联邦法律(残疾儿童教育法,the Education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的规定:所有残疾儿童都可以取得“免费和适当的公共教育”。其计划就是向儿童提供使其知识最大化所必需的公费教育,这又是不考虑成本的。如果一个儿童具有严重的肢体残废和体内疾病,那么这种教育成本就可能是极为巨大的。而且这一计划的实施并不仅仅限于穷人。虽然其理由可能是,有些残疾人教育所需要的资助措施是对可怕的不幸进行社会保险的有效方法,而且是一种涉及最低道德危机问题的方法(为什么?)。但很明显的是,虽然为了使某些残疾儿童成长到正常儿童的水平需要无限的开支,但教育残疾儿童的最佳开支就更是一个天文数字了。 
《法律的经济分析》 
理查德·A·波斯纳著
第十七章 税收
第十七章 税收 
17。1税收和效率 
税收有时是用以改变资源配置(回想一下我们讨论的污染税)或财富分配的,但它主要是用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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