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寒资料集》第1261章


低ㄏ娼屠旖牧榍?br /> 在文化思想方面,以秦国通行的文字为基础制定小篆,颁行全国。并利用战国阴阳家的五德终始说,以秦得水德,水色黑,终数六,因而规定衣服旄旌节旗皆尚黑,符传、法冠、舆乘等制度都以六为数。水主阴,阴代表刑杀,于是以此为依据加重严刑酷法的实施。始皇三十四年,下令销毁民间所藏《诗》、《书》、百家语,禁止私学。随后因求仙药的侯生、卢生逃亡,牵连儒生、方士四百余人,而将其全部坑杀于咸阳。
秦始皇即位后,派蒙恬率兵出击匈奴,还把战国时秦、赵、燕三国北边的长城连结起来,修筑西起临洮(今甘肃岷县)东至辽东的万里长城。在征服百越地区后,设置桂林、象郡、南海等郡。始皇末年,秦郡数由统一之初的36郡增至40余郡,其版图“东至海暨朝鲜,西至临洮、羌中,南至北向户,北据河为塞,并阴山至辽东”。
秦始皇在统一六国之后,修建豪华的阿房宫和骊山墓,先后进行五次大规模的巡游,在名山胜地刻石纪功,炫耀声威。为求长生不老之药,又派方士徐(即徐福)率童男女数千人至东海求神仙等等,耗费了巨大的财力和人力,加深了人民的苦难。三十七年,秦始皇巡游返至平原津得病。于是作书命长子扶苏送葬,并继嗣帝位。行至沙丘(今河北广宗西北),秦始皇病死。赵高勾结始皇少子胡亥和李斯,伪造遗诏立胡亥为太子,并赐扶苏死。秦二世胡亥即位后不久,即爆发陈胜、吴广领导的农民大起义。秦朝灭亡。
先秦诸子百家——法家
长期以来,理论界都将韩非当做法家。笔者认为,这一看法欠妥。韩非从其学术性质上来看,应为法家。本文就谈谈对这个问题的新看法,不当之处,敬请批评。
一、先秦百家争鸣存在一个法家
理论界之所以将韩非当成法家,首要原因是不承认先秦百家争鸣存在过一个法家,既然先秦不存在法家,韩非就无可争议地是法家了。这是值得商榷的。
应当指出,在先秦百家争鸣中,申不害曾第一个打出了术的旗号,倡导并实践了以术治国的思想。如《韩非子·;定法》说:“今申不害言术”;《史记·;老子、韩非列传》说:“申不害者,京人也。故郑之贱臣,学术以干韩昭侯。昭侯用为相,内修政教,外应诸侯,十五年,终申子之身,国治兵强,无侵韩者。申子之学,本于黄老而主刑名,著书二篇,号曰《申子》。”《史记·;韩世家》亦说:“申不害相韩,修术行道,国内以治,诸侯不来侵伐。”从韩非和司马迁的记述来看,术是申不害思想的核心。
申不害的“术治”是一种怎样的学说呢?《申子》二篇已不可尽见,我们只能从《群书治要》之《大体》残篇来窥其一斑,他说:“明君如身,臣如手,君若号,臣如响。君设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详;君操其柄,臣事其常。为人臣者,操契以责其名。名者,天地之纲,圣人之符。张天地之纲,用圣人之符,则万物之情无所逃之矣。故善为主者,倚于愚,立于不盈,设于不敢,藏于无事,窜端匿疏(迹),示天下无为。”就是说,君主首先要绝对集权,抓“本”对臣下“契名责实”,表面“无为”,实际“无不为”。这就是术治的最基本要求。
那么什么是“术”呢?“术”,今天来讲,就是策略、权术、阴谋,“以术治国”实际上就是将策略思想升华为政治思想,即有思想、有理论、有体系的阴谋政治,或权术政治。这便是法家的思相本质。
因此,中国古代百家争鸣确曾过存在过一个法家,申不害就是其创始人。过去,理论界有人将申子当做了法家,这是不对的。申子虽也说过应当“以法治国”,但法在他思想中不占主导地位,并是前人的思想理论,而术才是他拓天荒的发明。
二、秦汉时期对韩非思想所属的朦胧划分
在先秦,《韩非子》产生较迟,略晚于《吕氏春秋》,早于秦统一。所以,关于韩非学术性质的问题,先秦文献都未记载,我们只能从史记来窥其一斑。我们知道,秦是以韩非学说为治国指导思想的。《史记·;老子、韩非列传》载:始皇在废除《吕氏春秋》后,“人或传其书(指《韩非子》)至秦。秦王见《孤愤》、《五蠹》之书曰:‘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自此,秦便以《韩非子》治国了。秦统一后,“焚书”、“坑儒”的理论根据就出自《韩非子》。二世在责备右相冯去疾等人时,开口就说:“吾闻之韩子曰”(1);在责备李斯时,亦先讲“吾有私议而有所闻于韩子也”(2)。后来,李斯在向二世上的《大督责书》中,也反复说“故申子曰”;“夫不能修申、韩之明术,行督责之道,专以天下自适也,而徒务苦形劳神,以身殉百姓,则是黔首之役,非畜天下者也,何足贵哉”;“是故,韩子曰”;“然后可谓能明申、韩之术,而修商鞅之法,虽申、韩复生,不能加也。”(3)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秦虽以《韩非子》治国,但也包括《申子》,李斯在文中三次称申、韩,还有商鞅。就是说,在先秦人们是将申、商、韩并为一个体系来看待的。过去,理论界只笼统地说“秦以法家思想治国”不科学,应明确为申、韩思想。因为在先秦,法家还包括《经法》、《慎子》等,这些著作秦人并不喜欢。
汉初亦然。《史记·;儒林列传》说:“然孝文帝本好刑名之言。”所谓“刑名”,就是汉初对先秦所有谈法、术等文献的总称。然而,文帝所好的“刑名”是什么呢?我们今天从马王堆汉墓出土的文献可知:主要是《经法》、《十大经》。这两部著作的哲学思想虽是道,但其政治思想都是法,即真真正正的法家。这里不包括申、商、韩的“形名”。景帝也好“刑名”(4),但景帝所好的“刑名”与文帝不同,即对韩有所偏重,他重用晁错就是一例。司马迁说过:“晁错明申、商。”(5)不过,后来景帝很快就发现是个错误,便毅然诛了晁错,又回到文帝所好的“刑名”上来了。武帝继位,为避免“黄老之治”中的“刑名”与申、商、韩“刑名”相混,果断地采纳了卫绾的建议:“所举贤良或治申、商、韩非、苏秦、张仪之之言,乱国政,请皆罢。”(6)正式罢黜了“申、商、韩非、苏秦、张仪”之“刑名”,这里不包括《经法》、《十大经》之“刑名”,后来《经法》、《十大经》之“刑名”是武帝六年田汀┮值摹?br /> 2先秦诸子百家——法家
从以上分析可知,早在秦汉时期,人们就对古代之“刑名”学说自然分成了两派:一派是《经法》、《十大经》等之“刑名”,另一派是申、商、韩等之“刑名”。如果说《申子》是法家的话,那么在古人眼里,韩非毫无疑问也是法家。
三、韩非为法家之质疑
传统上,理论界将韩非当做法家,主要根据是:韩非赞同“以法治国”,这是值得商榷的。
诚然,韩非赞同“以法治国”。如《韩非子·;有度》说:“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知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但应当指出:韩非除赞同“以法治国”,外还赞同“以术治国”,不要忽视了术在韩非时代,也是一种治国思想,而且是最先产生于韩国的治国思想身为韩国贵族的韩非,自然会受这种思想熏陶。如其《定法》说:“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就是说,在韩非这里,术与法都是治国思想。因此,怎能片面地说韩非是法家呢?这里必须要认真分析:韩非思想的主要方面到底是“法”还是“术”?
我们知道,韩非曾认为:法与术不可分。其《定法》说:“问者曰:‘申不害、公孙鞅此二家之言孰急于国?’应之曰:‘是不可程也。人不食,十日则死;大寒之隆,不衣亦死。谓之衣食孰急于人,则是不可一无也,皆养生之具也。’”法与术不可分,是否意味着在韩非那里二者具有同等的地位和作用呢?过去,郭沫若在《十批判书》中称韩非为“法术”家,就给人以某种等同的感觉。其实不妥。在一个人的思想中,若有两个相等的学术范畴,其中必有一个起主要作用,另一个起辅助作用,两个平起平坐是不可能的。正如哲学上的二元论,貌似公允,最后不倒入唯物主义就倒入唯心主义。韩非的法与术亦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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