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少功评传》第2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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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样,一场“笔墨官司”最终上升为一起诉讼。面对来自不同渠道的调解,特别是陆文夫先生的出面,韩少功表示感激。然而来自权威媒体的压力,只能强化他讨回公道的决心。把事情提交司法程序对他而言实在是不得已的事情,他要洗清自己的莫须有的窃贼罪名已经找不到其他有效的办法。在回答记者的采访时他表示:我随时愿意撤诉,但撤诉的条件是道歉。在见诸6月7日的《文艺报》和一周之后的《羊城晚报》的采访中写道:
韩少功不排除调解的可能性,他说民事诉讼可以庭外和解和调解,在法院受理之后也还有由庭内调解的机会。但他认为接受调解要有先决条件:“指责一部作品‘剽窃’、‘抄袭’、‘无论形式或内容完全照搬’他人作品,这不是判断作品好或者坏的问题,是事关该作品著作权属于甲还是乙的问题。指责关于《马桥词典》的评论是‘广告满天飞’,是作者本人‘广告套路’‘熟能生巧’的运用,这不是判断有关评论优或者劣的问题,是涉及众多评论者和作者本人道德品质是否败坏的问题。如果这些指责纯属虚构,纯属舆论发端者对文化论争对手轻率的攻击,当然不是正当的文学批评,是我不能接受的,也是我不应该接受的。有关当事人只要对上述说辞给予公开更正或收回并致适度的歉意,我愿意随时撤诉。”书包 网 。 想看书来
马桥事件(7)
韩少功提出收回说辞并致适度的歉意的条件并不苛刻,但仍然没有得到对方当事人的接受。最先挑起事端的张颐武等,一直保持一种理直气壮、咄咄逼人的姿态,并且得到某些权威力量的支持。张颐武、王干他们甚至声称应该是别人向他们道歉,而不是他们要向别人道歉。在这种情况下,让最早受到伤害的另一方宽容退让、息事宁人,显然是不太可能的,诉讼不可避免。
1997年12月,法院终于就此案公开审理。但是,韩少功、张颐武和王干都对法院的判决有所不服。1998年12月,在受理四位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就此案公开审理。经过长时间的慎重研究,1999年3月23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下达《民事判决书》。该书清晰地描述了此案的审理过程:
原审(即中院一审)认定:韩少功所著的长篇小说《马桥词典》与《哈扎尔辞典》是内容截然不同的两部作品,到目前为止,尚无证据证明《马桥词典》与《哈扎尔辞典》之间存在着抄袭、剽窃、完全照搬的情形。张颐武、曹鹏撰文,《为您服务报》与《劳动报》刊载文章指责韩少功的系在形式和内容上完全照搬《哈扎尔辞典》的抄袭之作,已构成了对韩少功名誉权的侵害;王干发表的《看韩少功做广告》一文,其内容不涉及对韩少功名誉权的侵害,据此判决如下:(1)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之内,张颐武、为您服务报社在《为您服务报》上,曹鹏在《服务导报》上,劳动报社在《劳动报》上刊登经本院认可的向韩少功赔礼道歉的声明,为韩少功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张颐武、曹鹏、为您服务报社、劳动报社分别赔偿韩少功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七百五十元;(3)驳回韩少功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韩少功、张颐武、为您服务报社、劳动报社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六年四月,韩少功发表其长篇小说《马桥词典》。同年十二月五日,张颐武在《为您服务报》第一百三十七期上发表《精神的匮乏》一文,文中指称:《马桥词典》“无论形式或内容都很像,而且是完全照搬《哈扎尔辞典》”。同期同版的《为您服务报》上还刊载了王干的《看韩少功做广告》一文,称:韩少功的“《马桥词典》模仿一位外国作家,虽然惟妙惟肖,但终归不入流品。但也已广告满天飞,仅一位海南作家就在全国各种不同的报纸上发表了完全一样或大同小异的文字加以热烈吹捧,此类行迹,不过是《天涯》广告的又一延伸而已。这一套路韩少功用得熟能生巧了。”韩少功“怀疑广告(称之为古代江湖骗术和现代推销术的嫁接),但他为《天涯》的发行量和知名度又‘奋不顾身’地变着戏法儿做广告”。同年十二月十五日,曹鹏在《服务导报》上发表署名文敬志的文章《文艺界频频出现剽窃外国作品的公案》,文中称:“张颐武指出……韩少功的词典全盘袭用了人家的形式和手法,甚至内容都照搬。”同年十二月二十日,《劳动报》刊发了俞果的《翻〈马桥词典〉,查抄袭条目》一文,文中述称:“张颐武教授斩钉截铁地指出:韩作抄自一九九四年第二期《外国文艺》上的《哈扎尔辞典》。”并指出:“何谓抄袭?应有一个明确的概念。不然,古人、洋人将频频与我们撞车,书架上也将出现许多《xxx词典》之著。”上述文章发表后,《中华读书报》、《羊城晚报》等进行了转载。
本院认为,关于一部作品“完全照搬”另一部作品的判断,已不是单纯的文艺批评上的判断,而是对作品有无独创性(或原创性)所作的判断。按照著作权法的原则,“完全照搬”即抄袭、剽窃,该行为是要受到法律和道德的否定评价的。对于一个职业作家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作家而言,其职业生命在于独立创作作品,抄袭、剽窃无疑是对其职业道德和人格价值的自我否定,必然会导致社会公众的否定评价。张颐武在《为您服务报》上撰文断言《马桥词典》无论形式和内容都很像,而且是完全照搬《哈扎尔辞典》,肯定《马桥词典》是一部抄袭、剽窃之作,但诉讼期间未能举证证明,因此,张颐武的“评论”缺乏事实根据,《为您服务报》、《劳动报》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刊登张颐武的不实“评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侵害了韩少功的名誉权。原审判决定性正确,应予维持。《劳动报》上诉无理,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王干在《看韩少功做广告》一文中明显地表达了韩少功有授意他人对《马桥词典》加以热烈吹捧之意,且已广告满天飞,该文的标题也直截了当地称“韩少功做广告”,客观上把韩少功置于一种搞“友情评论”的不道德境地,却无证据支持,亦构成对韩少功名誉权的侵害,王干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审判决认定王干的行为不涉及对韩少功名誉权的侵害错误,应予以纠正。
闹闹哄哄的“马桥风波”终于尘埃落定,胜诉的韩少功心里并没有感到高兴。一种缺乏根据的肆意诽谤,竟然得到那么多媒体不负责任的喝彩和热炒,闹得真假不辨是非颠倒沸沸扬扬,无端耗费许多人大量的时间和心思。让他感到欣慰的是,自己在这段时间里翻译的葡萄牙作家费尔南多?佩索阿的名著《惶然录》已经交付出版,装帧设计相当精美,下一本书也已经在写作当中。他没有要求法院去执行最终的判决。
马桥事件是新时期文学史上争议最激烈的公案之一,有众多著名的作家、评论家卷入这场旷日持久的争端之中,然而,他们最终要闹明白的,不是作品在艺术和思想上的成败得失,而是作品是不是抄袭这样至为简单的问题。严格来说,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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