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笛卡尔》第12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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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人们不能对于模糊不清的东西有什么信念,即使是一点点的模糊不清也不行;因为不管是什么样的模糊不清都是使我们对这些东西怀疑的原因。对于由感觉得来的东西也不能有信念,因为我们经常发现在感官里可能有错误,就像当一个水肿病人口渴或者有黄胆病的人把雪看成是黄色的,因为那个人把雪看得清楚、分明的程度也并不比我们差,而我们看雪是白的。因此,剩下的就是,如果人们能够有信念,那仅仅是精神领会得清楚、明白的东西。
可是,在这些东西里边,有一些是那么清楚,同时又是那么简单,以致我们不可能想到它们而不认为它们是真的。例如,当我思维时我存在;一经做成的东西就不能是没有做成的;以及诸如此类的东西。关于这些东西,我们显然是具有十足的把握的。
因为如果我们不想到那些东西,我们就不能怀疑它们;可是如果我们不相信它们是真的,我们就决不会想到它们,就像我刚才说的那样。所以,如果不同时相信它们是真的,我们就不能怀疑它们,也就是说,我们决不怀疑它们。
说我们时常经验到有些人在他们以为比看见太阳还清楚的一些事物上弄错,这也没有什么用处;因为,不管是我们或者任何人都没有看见过这样的事情发生在那些单独从他们的理智的知觉中得出全部清楚、分明性的人身上,只看见过这样的事情发生在那些从感官或者从什么错误的偏见中得出全部清楚、分明性的人身上。想要假装认为这样的事情在上帝或者天使看来也许是错误的,这也没有什么用处,因为我们的知觉的明显性决不允许我们去听那个想要假装认为是那样并且想要使我们相信的人的话。
还有,其他的一切东西,当我们密切注意对它们的认识所根据的那些理由时,我们的理智对它们领会得也十分清楚,因此我们不能怀疑它们;可是因为我们可能忘记那些理由,不过我们记得由那些理由得出的结论,人们问道,对于这些结论,在我们记得它们是从一些非常明显的原则推论出来的时候,是否能够有一个坚定不移的信念;因为这个记忆必须设定,以便这些结论能够被称之为结论。我回答说,那些认识上帝到如此程度以致他们知道由上帝给予他们的理解功能除了有真理作为对象不可能有其他东西的人都能够对于这些结论有一个坚定不移的信念;不过其他的人不能够有。关于这一点,我在第五个沉思的末尾已经讲得非常明白,我认为没有必要在这里多说什么了。
第五点,我奇怪你们会怀疑当意志按照理智的模糊不清的认识行事时,就有达不到目的的危险;因为,假如它所按照其行事的东西不是被清楚认识的,谁能使它是靠得住呢?有谁(不管是哲学家也好,神学家也好,或者仅仅是运用理性的人也好)不承认,在给予同意之前领会得越清楚的东西上,我们所面临的达不到目的的危险就越小,而那些对于原因还不认识就冒然下什么判断的人就失败?领会不能说成是模糊不清,除非是因为在它里边有什么还不认识的内容。
从而,你们关于人们应该接受的信仰所做的反驳,在反对我上,并没有比反对所有时候都从事培养人类理性的人具有更大的力量,而且,真正说来,它对任何人都没有力量。因为,虽然人们说信仰是对付模糊不清的东西,可是我们之所以信仰那些东西的理由却不是模糊不清的,而是比任何自然的光明更清楚、分明的。不仅如此,还必须把我们信仰的材料或东西同推动我们的意志去信仰的那种形式的理由加以区别,因为就是在这种形式的理由中我们才有清楚性和分明性。
至于材料,从来没有人否认它可以是模糊不清的,甚至它就是模糊不清性本身;因为当我判断必须从我们的思想里把模糊不清去掉,以便能够把我们的同意交给我们的思想而没有达不到目的的危险时,给我用作材料以便做成一个清楚分明的判断的,正是模糊不清。
除此而外,必须注意我们的意志由之而能够被激发起来去相信的那种清楚性、分明性有两种:一种来自自然的光明,另外一种来自上帝的恩宠。可是,虽然人们通常说信仰是一些模糊不清的东西,不过这仅仅是指它的材料说的,而并不是指形式的理由说的,我们是为了形式的理由去信仰;因为,相反,这种形式的理由在于某一种内在的光明,用这个光明,上帝超自然地照亮了我们之后,我们就有了一种可靠的信念,相信要我们去信仰的东西是他所启示的,而他完全不可能撒谎欺骗我们,这就比其他一切自然的光明更可靠,经常由于恩宠的光明而甚至更明显。
当然,土耳其人和其他一些不信基督教的人,当他们不接受基督教时,并不是因为不愿信仰模糊不清的东西(由于这些东西是模糊不清的原故)而犯罪;他们犯罪是由于他们拒绝从内部告知他们的那种圣宠,或者由于他们在别的事情上犯了罪,不配享受这种恩宠。我敢说,一个不信基督教的人,他被排除于享受任何超自然的圣宠之外,并且完全不知道我们这些基督教徒所信仰的那些东西是上帝所启示的。可是,由于受到某些错误推理的引导,他也会信仰和我们所信仰的同样的那些东西,而那些东西对他来说是模糊不清的;虽然如此,这个不信基督教的人并不会因此就是基督教的信徒,还不如说他之所以犯罪是由于他没有很好地使用他的理性。
关于这一点,我想任何一个正统的神学家也决不会有别的意见;读过我的《沉思集》的人们也没有理由相信我没有认识这种超自然的光明,因为,在第四个沉思里,在那里我仔细地追求了错误的原因,我特别用下面的词句说过:它(超自然的光明)支配我们思想的内部去愿望,可是它并不减少自由。再说,我在这里请你们回忆一下,关于意志所能包括的东西,我一向是在日常生活和真理的思考之间做非常严格的区别的。因为,在日常生活中,我决不认为应该只有按照我们认识得非常清楚、分明的事情才能做,相反,我主张甚至用不着总是等待很有可能的事物,而是有时必须在许多完全不认识和不可靠的事物中选择一个并且决定下来,在这以后,就如同是由于一些可靠的和非常明显的理由而选择出来的那样坚持下去(只要我们看不到相反的理由),就像我已经在《方法导论》一书第26页中解释过的那样。不过在那里谈的仅仅是对真理的思考。有谁否认过,在模糊不清的、没有被清楚认识的事物上不应该去下判断?然而,我的《沉思集》一书的唯一目的只是思考真理,这不但是由这些沉思自身可以足够清楚地认出,而且我还在第一个沉思的末尾说得很明白:我在这上面不能使用太多的不信任,因为我对待的不是日常生活,而仅仅是对真理的追求。
第六点,在你们批评我谱之于形成(逻辑)的一个三段论式中得出的结论的地方,似乎是你们自己在这个形式(逻辑)上弄错了;因为,为了得出你们所要的结论,大前提应该是这样的:凡是我们清楚、分明地领会为属于什么东西的本性的东西,都能真正不错地被说成或者被肯定为是属于这个东西的本性。这样一来,这个大前提除了无用的、多余的重复以外,没有包含什么东西。可是我的论据的大前提是这样的:凡是我们清楚、分明地领会为属于什么东西的本性的东西,都能真正不错地被说成或者被肯定为是属于这个东西的。这就是说,如果〃是动物〃属于人的本质或属于人的本性,那么可以肯定人是动物;如果三角之和和等于二直角属于直角三角形的本性,那么就可以肯定直角三角形三角之和等于二直角;如果存在属于上帝的本性,那么就可以肯定上帝存在,等等。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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