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犯罪事实已明确如此,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翁其荣、徐元庆、陈成泉仍旧官官相护,违背法令,判台中市政府胜诉。最妙的,在判决书里,居然弄错法律位阶,把行政院新闻局69.12.17瑜版四字第一七0五0号函优于法律,并把其中“私人车辆、办公及投宿场所”扩张解释,认为私人住宅也包含在内!试问人对自己的家,叫“投宿”吗?
三法官又说“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第八条“扣押其出版物”中,“其”字应做“出版物”名词解释。但“其”字明明是文法上的代名词,如照名词解释,则变成“扣押出版物出版物”了,这通吗?可见三法官“名词\“代名词”都分不清、也不懂中文“投宿”的意义,国文程度都如此超越前进,法律素养自然更可想而知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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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衙纪(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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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经张桂贞上诉后,最高法院法官刘焕字、孙森焱、曾桂香、林奇福、罗一字判决,断定三法官判决错误,“率以扣押程序无暇疵为论断,并据以裁判,尚难谓合。”因而发回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一九八九年五月三日起,这一案子更审。审了一年三个月,台中市长张子源也下台了,法定代理人换成了新市长林柏榕;打太极拳的法官林松虎也换了,最后由黄奠华、袁再兴、林富村三法官判决原告张桂贞胜诉。接着林柏榕又提出上诉。案分到最高法院法官李锦丰、范秉阁、郭柏成、葛浩坡、洪根树手里,居然做下中国司法史上最荒谬的判决,认定台中市政府胜诉。这一案子分到法官李锦丰、范秉阁、郭柏成、葛浩坡、洪根树手里前,前后历时三年四个月,张桂贞母子楔而不舍、努力不懈,所争者,除民事责任、司法公正以外,更着眼于宪法中人民基本自由之保障。戒严四十年以还,警备总司令部执“戒严法”以限制人民基本自由,“恶法亦法”,尚勉强自成一说,但逾越“戒严法”本身规定之限制而滥肆扩张,则就无以自圆。试看“戒严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明定:“戒严地域内,最高司令官”、“得停止集会、结社及游行请愿。并取缔言论、讲学、新闻杂志、图画、告白、标语暨其他出版物之认为与军事有妨害者。”“戒严法”还算是法律,可是“行政院一九七0年五月五日台五十九内三八五八号令核准修正”了所谓“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其中第一条就说“为管制出版物特依戒严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订定本办法”。但这办法,并没经过立法院的立法手续,根本不是法律,所以还不够资格称为以“戒严法”为“母法”的“子法”。可笑的是,虽然连“子法”都不配,这一所谓管制办法,却自动扩张解释,把连“戒严法”都没有的,都加以罗织引伸。例如该办法第三条规定:“出版物不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八、内容猥亵有悖公序良俗或煽动他人犯罪者。”试看“戒严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明指“出版物之认为与军事有妨害者”,才可依“戒严法”取缔,但是出版品“内容猥亵”明明只是妨害风化而已,又何曾妨害到什么“军事”了?男女问题竞与戒严有关,戒严竞戒到了男女问题上,这种扩张解释,岂不是荒谬吗?再按“中央法规标准法”第五条:“左列事项应以法律定之:……
二、关于人民之权利、义务者。”所谓“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所管制的事,既为人民言论、著作及出版之自由,自属“宪法”中第二章“人民之权利与义务”范围,而“应以法律定之”,不能出之以命令。而所谓“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乃是命令,当然违背宪法。如今在这命令肆虐几十年后,在解严时期,身为司法体系的最高法院法官如李锦丰、范秉阁、郭柏成、葛浩坡、洪根树者,还不能认清这一所谓管制办法的无法无天,反倒靠它来做抵触宪法或法律的依据,这种法官,也就太“歧路亡法”了!
最高法院法官闹完笑话后,案子又回到台中高分院由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接手,新笑话又来了。判决书说张桂贞人在国外,竟然家中有她出国后才出版的禁书,“被上诉人(张桂贞)就此即未能举证以实其说,则其所为此点主张,自无足采。”但是,按照常识、按照经验法则,一个人置财产、买东西,难道一出国就办不到了吗?她托亲友代办,又有什么不可以呢?还要举什么证呢?设想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出了国,托亲友买了电视机,电视机放在家里,被强盗抢了,打起官司,竟要“举证以实电视机何来之说”,非得交出亲友姓甚名谁、生辰八字、店号门牌执照、有无发票才罢休,这通吗?此其笑话一也!判决书承认有“户籍誊本一纸”附卷可证,只是查扣当时,张桂贞“赴美国探亲、在外,“不在台湾。”-这肯定了查扣地点,确是张桂贞的家。
既然查扣地点承认是张桂贞的家,依照“民法”第三编物权第十章“占有”诸法条,家中财产(包括系争书籍),根本为张桂贞所有,这是常识、是经验法则、也是清清楚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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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衙纪(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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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一个人家中的财产,居然查证起如何“取得”的问题,这不是节外生枝吗?此其笑话二也!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九百四十四条明定:“占有人,推定其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者。”可叹的是,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竟不照民法去“推定”书是张桂贞的,反倒违背法令,非法推定书不是张桂贞的。滥施不当之推定,不凭证据,硬推定张桂贞家中的书非张桂贞的,但又推定不出是属于谁的。这种判决,岂不破了天荒么?判决书应是谨严的文字,岂可光否定不是张桂贞的,却又不能确指特定之人的?按照常识与法理,张桂贞家里的动产,苟无第三人主张权利,即毫无疑义为张桂贞所有。本案显然并无第三人主张权利说动产属于他(第三人),反倒有强盗和法官说不属于她(张桂贞),这不是怪事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明定:“法律上推定之事实无反证者,无庸举证。”本案既然没有第三人来“反证,,什么,还要张桂贞“举证以实其说”个什么呢?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这样滥施推定、滥强人举证,显然与,,民事诉讼法”有违!此其笑话三也!对众所周知属于张桂贞的家中物,要举证也可以,但依法,举证责任根本不在张桂贞这一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明定举证责任分配之原则,明说:“当事人主张有利于己之事实者,就其事实有举证之责任。”-说张桂贞家里的财产不是张桂贞的,举证责任根本在台中市政府,而不在张桂贞。设想强盗抢了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家里的电视机,打起官司,强盗反过头来要他们提出电视机怎么来的?不然就论以“未能举证以实其说”,而置强盗行径于不问,反把电视机判归强盗所有,任其呼啸而去,这通吗?不追究强盗“抢走”的问题,反追究张桂贞“取得”的问题,此其笑话四也!这次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判决,有一进步,就是他们三位推翻了四年来人位法官(台中高分院翁其荣、徐元庆、陈成泉,最高法院李锦丰、范秉阁、郭柏成、葛浩坡、洪根树)盲目照抄台中市政府的瞎猜,终于睁开眼睛,在判决书中,已经完全没有了“讼争书籍系案外人李敖所有”的妙文。但是,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在开脱李敖之余,却对书籍为谁所有,留下一个新的谜团,就是:在判决书中,他们竟交代不出书是为谁所有?只是闭着眼睛说:书非张桂贞所有!但是,依照“吾人之一般生活经验法则”也好、依照法律专家的证据法则也罢,堂堂在张桂贞家中的书,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竟瞪着眼睛说不是张桂贞的,又瞪着眼睛说不出书是谁的?也说不出既然不是张桂贞的书怎么会跑进张桂贞的家里?这通吗?全世界任何法则,都不会肯定这种糊涂大判决吧?没有第三人主张权利,又如何能说在张桂贞家里的东西不属于张桂贞的?在张桂贞家里的东西,不能证明新所有权,又如何能否定掉旧所有权?此其笑话五也!
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作出了书非张桂贞所有、也不提系案外人李敖所有的判决,自以为得计,殊不知引发出大问题。大问题是:判决书中如不能证明书为李敖所有,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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