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碑-中国六十年代大饥荒纪实》中国六十年代大饥荒纪实-第17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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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成绩和缺点的关系,正如我们通常所说的,只是十个指头中九个指头和一个指头的关系。有些人怀疑或者否定1958年的大跃进,怀疑或者否定人民公社的优越性,这种观点显然是完全错误的。
公社成立了,我们有了公社所有制。正如北戴河会议和六中全会所说,这种一大二公的公社有极大的优越性,是我们由农村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过渡到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最好形式,也是我们由社会主义社会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的最好形式。如果对于这样一个根本问题发生怀疑,那就是完全错误的,那就是右倾机会主义的。
必须估计到,一方面,那些观潮派、算帐派,将会出来讥笑我们;另一方面,那些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将会进行破坏。但是,我们要告诉干部和群众,当着这些情况出现的时候,对于我们丝毫没有可怕。我们应该沉得住气,在一段时间内,不声不响,硬着头皮顶住,让那些人去暴露自己。到了这个时候,广大的群众一定会很快分清是非,分清敌我,他们将会起来粉碎那些落后分子的嘲笑和敌对分子的进攻。 
在纠正大跃进的偏差中,干部们头上一直有一把悬剑,罪名有的是:右倾机会主义、观潮派、算账派、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这一把把悬剑使人们宁左勿右,阻碍着有限的纠错政策的落实。在纠正错误的过程中,人们对错误的估计只能限定在一定程度之内,错误只是“一个指头”,即只占十分之一。超过了这个范围,悬剑就可能落在自己的头上。
四、搞退赔,仅是纸上文章
为了纠正“共产风”,除了所有制上退回去以外,还要求各地清退“共产风”中刮走农民的和生产小队的财物。有些地方也赔了一些。如江苏省东台县唐洋公社卢南大队,归还社员小农具180件,苗猪、小猪、肉猪27头,羊33只,其它没有偿还的也计价,答应偿还。 
农民的房子已经拆了,重建是很困难的,拿走的东西大部分都挥霍了,退赔很不容易。由于中共中央多次督促,各地报上来不少公社退还给生产队、生产队退还给农民的数字。
这些数字大部分是虚夸的。清退工作1959年春天开始,但进展十分艰难,在以后的三年中,中共中央曾多次发文,强调退赔问题:
1959年2月郑州会议以后的各省召开的六级干部会上,清退是一个重点内容。1960年11月3日发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即十二条)中的第二条就指出:“凡是人民公社成立以来,县和县以上各级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向社平调的房屋、家具、土地、农具、车辆、家畜、家禽、农副产品和建筑材料等等种种财物,都必须认真清理,坚决退还。”1961年6月19日,《中共中央关于坚决纠正平调错误、彻底退赔的规定》中,说,中央1960年11月3日的紧急指示信和1961年1月20日中央工作会议纪要发出后,各地都进行了退赔工作,取得了成效,但总的来说退赔工作做得不彻底,再次强调,“中央要求各级党组织,必须下最大决心,贯彻中央和毛泽东同志反复多次的指示,坚决纠正平调错误,全部、彻底进行退赔”。 
中共中央这些指示在基层落实的情况怎么样呢?请看江苏省的两个资料。
1960年11月,江苏省常熟县莫城公社已经进行了“三反”,10日工作组进村与公社干部开了会,11日、12日召开了小队长以上干部会。在这两个会上都原原本本地传达了“十二条”,并联系实际进行了讨论。在食堂设立登记处,登记社员被“平调”的物资和去路,制定兑现方案。第二步是全面兑现阶段。传达后群众普遍欢迎,认为毛主席英明。但是,群众怕十二条不能兑现。干部中有人有情绪。他们说:“搞一平二调时是上面刮起来的风,通不通,三分钟,不通也得通。现在群众批评,退物赔款难上加难,越想越冤。”“我们这些小兵小卒总是先挨当头炮,刮共产风带头上阵,批共产风带头检查。” 
共产风共刮了五次的江苏省曲唐公社胡庄大队。十二条下达后,强调退赔兑现。当然,要完全兑现是很难的。只要兑现一点农民就感激不尽。七队社员刘文彬退赔得到了13元钱,高兴得不得了,说:“再不好好生产,就对不起毛主席。”七队社员马金荣退回了两件农具,高兴地说:“做梦也想不到拿去的东西还能拿回来。”兑现的第二天早上,队长的喇叭还没有喊,社员已经到齐,个个争做重活,一会儿功夫就把公路两边全都种上了蚕豆。 
1961年2月4日,中共中央转发了洛阳地委关于退赔的报告。这个文件介绍了灵宝县大王公社“政策兑现”的情况。时任洛阳地委书记的纪登奎亲自到这个公社抓中共中央“十二条”的落实。层层召开“兑现会”。但是,“各大队兑现退赔的财物合计,只占平调总数的23%”,退赔中最困难的是,大办钢铁的亏损,兴修水利的亏损,公社无法向大队退赔。于是,“地县社工作组决定,在元月1日,又召开第二次兑现会,除了大办钢铁和修水利平调的财产以外,其它基本上退赔彻底了。”中共中央将大王公社的退赔经验向全国介绍。 要求各地“充分发动群众,真正依靠贫雇农和下中农,经过几次严肃的斗争”来搞退赔工作。实际上,斗争再严肃,公社也无法退赔已经消耗了的财物。例如,直到1961年6月,四川省眉县大办钢铁中平调走的财物,基本没有退赔;大办水利、大办交通的调走的财物,只退赔了一小部分。 中共四川省委退赔委员会办公室的一份报告中提出,在退赔中,县、公社一级没有钱退赔,要求财政拿钱出来;而财政又拿不出钱。各地工商部门组织生产出一部分退赔物资,但由于平调单位没有现金支付,以致这批物资积存起来,退不到社、队和社员手中。 
有些地方在退赔时定了很多限制。江苏省东台县卢南大队规定:“在退赔时,苗猪和小肉猪退还给社员,母猪还是全部归集体饲养,以免发展资本主义。”“纠正共产风是人民内部的事,地主富农没有参加运动的权利,对地主富农被刮走的物资,暂不清算”。 据1961年8月统计,全国平调总数为250亿元(较原来估算的111亿元增加了1。4倍),已退赔了的占平调总数的20%-30%。经过退赔,大部分人相信今后“你的就是你的,我的就是我的”,“像个过日子的样子了。”但是,退赔普遍不彻底,据各地统计,实际退赔到社员手中的,只占平调数字的20%-30%,其中实物退赔很少。有的地方又发生了新的平调现象。在1961年夏收中,有的地方还没收群众自留地产的小麦,顶上交任务;有的把自留地产的粮食顶分配口粮食。 
五、扩大农民自由,但执行中遇到意识形态障碍
集体组织不能保证农民的生活,只好给社员一点自由,让他们自找生路。从1959年春夏之交开始,对农民的某些政策开始松绑。
1959年5月7日,中共中央指示各地,为改变牲猪头数大量减少的问题,采取公社各级集体养猪和社员家庭私养并重的方针,两条腿走路,鸡、鸭也是如此,为此,必须分配社员一定的自留地,按人口计算,不超过每人平均占有土地的5%,也可以按猪计算,每头猪拨给一分或二分自留地。 
1959年6月11日,中共中央又发出四点指示:一,社员私养的猪羊鸡鸭兔卖得价款归社员个人所有,为了经营自留地和养猪羊鸡鸭兔,每月给社员放假几天;二,恢复自留地,不管喂不喂猪,都给自留地。自留地的产品不征公粮,不派统购任务,但自留地不准社员出卖、出租和私自转让;三,鼓励社员利用零星空闲时间,把屋旁、村旁、水旁、路旁的零星土地利用起来。这些土地谁种谁收,不征公粮,不派统购任务。四、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包括竹木果树)归社员私有。 
恢复自留地和家庭饲养以后,又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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