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魂》第42章


疤狻5牵颐且膊荒芘懦赡苡心承┓椒梢缘髦迫萌嗣曰玫囊┪铩9鹨窖г阂┭到淌诟甑侣┦啃吹溃?989年6月13日的私人通信):“当代使用可卡因粉剂的经验表明药物可以通过鼻腔接触很快发生效果。”他的一个在中国科学院的专家朋友写信告诉他,某种药粉可能是从含有番茄精或食筵硷的各种花卉或其种子中提炼出来的。这位中国专家还回忆道,当他还是个孩子时,他父亲常常警告他不要在夜晚出去,“因为我可能会碰上一些术士”,他们会“对我撒一些药粉而把我拐走”。后来他才知道,这种药粉系由茄类植物的花(含麻醉剂的草药)提炼而成。但是,戈德曼博士又指出:“仅仅对这种传说作出纯粹药物学的解释还是不够的,除非你还能解释术士如何能把药粉塞入一个不情愿的受害者的鼻子,而自己却不受到药物的麻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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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恒斗胆提出,这个案子“似属冤抑”。但是既然原供言之凿凿,孔知县可能另有所见,因此才对人犯叠加刑讯。如果简单地释放通果和悟成,则“不足以服原问官之心”。弘历接受了傅恒的建议,命孔知县暂时解任,迅速来京接受质询,通果和悟成两犯则暂行羁押在狱。
整个案子怎么会变得这样荒谬离奇呢?对山东巡抚富尼汉的质询揭示,这整个事件竟是个愚蠢的错误。富尼汉后来解释说,孔知县其实是遭到了他的衙役的蒙骗。那些衙役受命去寻找通果所供的剪辫受害者,他们必须在五天之内向孔知县报告结果,而据通果所供,那些所谓的受害者都住在几百里远的外县。衙役们怕误了五天的期限受罚,就撒谎说他们找到了受害者,这样就坐实了通杲的原供。①旅途横祸犯有剪辫鸡奸罪的乞丐靳贯子在原供中扯进了张四儒。10月的第三个星期,他的案子受到了仔细重审。他改口声称,他的原供完全是在重刑逼供下编造出来的;而从他已经残废的双腿来看,这是完全有可能的。靳贯子现在把什么都讲了出来。他和被控受他鸡奸的族弟靳玉子来自山东省府济南附近的一个村子。玉子的父亲靳宽去年秋天出外佣工,一直未回。本年夏天,一个村民告诉玉子,他听说其父靳宽已在外发财。玉子的母亲便要玉子去寻找,但因玉子才十七岁,她央求玉子的族兄贯子陪同往寻,以免使玉子途中遇到麻烦。兄弟俩出发向南走去,于6月25日到达了玉子的表兄赵丙如家,借得一些盘缠。他们寻找靳宽多日未遇,因钱已用尽,只得沿途乞讨。6月30日中午,他们来到邻近江苏的峄县,走进一个叫李家庄的村子。当时,县刑书李昆正在村里为其子李狗儿辫子被剪而吵嚷。靳贯子兄弟发现村子里有麻烦,便转身离去。但是他们已被愤怒的李昆看到,他因他们面生可疑,便与一伙村民将两人抓获。他们在靳贯子的搭连里并未搜到刀药发辫之类的犯罪证物,但还是把不幸的兄弟俩带回村子捆绑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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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刑部建议,鉴于衙门胥吏在该案中牵连无辜,应对他们判处绞刑。这与最近做出的对蔡瑞和张二的判决是相符合的,蔡诬告了无辜的肖山和尚,张则试图诬陷他的债主。富尼汉提出异议说,这两个案件并非出于丑恶的意图,而两个胥吏也与通果没有过节。他们因而应受较轻的杖责流徒惩罚。《朱批奏折》,第856卷第12号,乾隆三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富尼汉)。我没有找到最终解释这个争议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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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均被捆绑吊打。到头来,玉子受不了毒打,承认偷割了狗儿的辫子藏在村外。李昆威胁道,他若是不交出偷割之辫尖。
即用斧头将他砍死心玉子畏惧无奈,只得用口咬下自己的辫尖,藏在手中,假称是在一棵树下发现的。第二大早上,李昆得意地将这两个流浪汉押到县衙门。
县衙门动用了夹棍,逼迫靳贯子供认他将一把刀子和两包迷药丢弃在山坡上。衙役们去山坡寻找证物,只找到了一个小磁瓶。在知县一定要找到刀子的压力下,县役头目让手下人偷偷地买了一把小刀。小刀上有一个铁匠的标记,县役便教唆靳玉子,要他说出曾看见他族兄的刀子上有这样的标记。为了润饰案情,县官对靳贯子反复刑讯,要他诬认除割辫外还诱拐并鸡奸靳玉子。玉子起先不认,县役们便威胁他,如果他不附和这一故事就要夹断他的双腿。在这个当口,靳贯子被迫编造出了有关他师傅算命先生张四儒的故事。整个案子经过这样一番打点,才由知县报告上去。
军机大臣们传唤了证人,包括已被找到的玉子母亲和在外流浪的玉子父亲,玉子的表兄,以及李昆和他的儿子。然而,玉子的父母却说不认识贯子。经过反复讯问,才发现他们曾受到济南一个县役头目的威胁:“你们到京后若说出认得靳贯子的话,回来时就都该死了。”这些情况已足以使军机大臣们相信靳贯子是被冤枉的,而张四儒的故事则统统是胡编乱造。但是他们的奏报还是做了自我保护:李昆还未与靳玉子对质,对涉案的县役也还未及质讯,再加军机处在审讯人犯时没有用刑,审讯结果也就“不尽不实”。所以,对该案的最后判决还需等待。他们没有明说的是,这一判决必须等待最高权威的回心转意。
说服弘历
毫无疑问,在整个叫魂案中,首席原告自始至终就是皇帝本人。这通过他在各地呈递来的奏章以及军机大臣们起草的上谕上的朱批清楚地表现出来。对官员们大肆施压、加重刺激,对他们办案的速度和力度层层加码,对行动迟缓的官员们则刻薄训斥——所有这一切都是弘历个人的杰作。军机大臣们所扮演的角色是微妙的:他们可能与弘历一样对谋反心存忧虑;但他们又不得不面对从各省衙门送来的备受折磨的囚犯,以及这些人血肉模糊的躯体和颠三倒四的故事。当疑问在他们头脑中不断增生时,他们手中捏拿着的却是一个严重的政治问题。这个案子不仅关系到危险的剃发意象,还可能暗藏着阴谋玄机,更被押上了皇帝的无上权威。面对此案,他们怎样才能既显示出自己对皇帝的效忠与热忱,同时又避免制造冤狱的丑闻呢?
有一件事可以引起弘历的注意,那就是法庭的刑讯。清律规定,对刑事犯定罪必须以口供为凭据。弘历和他的同时代人一样认为,要让一个显然有罪的案犯供出犯罪的细节,刑讯是必不可少的手段。语言同这样的做法是合拍的。正如“囚犯”和“罪犯”这两个概念难以明确区别一样(两者都叫做“犯”),“刑讯”和“刑罚”用的是同一个“刑”字。但是,用刑又受到法律上的限制。使用非法刑具和将囚犯拷打致死都是要受到惩罚的,通常为行政上的制裁。①虽然用刑并无道德上的障碍,却常常会遇到实践中的问题。
刑讯使用恰当,可以导致正确的口供并产生合乎正义的判决。
刑讯若被滥用,则会导致错误的结果——如果审判官想“钓鱼”,也就是想看看备受折磨的案犯会吐出些什么的话,情况更会是如此。这样的做法等于是还未对嫌犯起诉便搜集原始证据(或者说,是在嫌犯尚未受到传讯时便对他进行拷问),而并非从一个已受到正式指控的罪犯口中得出真实的供词。这样的“刑求”
虽然未被《大清律例》明文禁止,但也未被认为是一种可以接受的做法。弘历所担心的是,从这种钓鱼式刑讯中所获得的假供会扰乱案情。毕竟,审问这些无名小卒的目的是要挖出隐藏在他们后面的妖首。如果一个受酷刑逼供的囚犯为了逃避皮肉痛苦而编造名字地址,官府又能得到什么呢?因为有具体的细节,☆★☆★☆★☆★①《钦定吏部刑例》卷43是特别针对官员滥刑的惩罚。所有惩罚都在行政处罚范围之内(撤职、降职或罚俸)。唯一会受到刑事处罚的是使用一种特别的“匣床”来逼供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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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编造出来的供词看起来会很可信,但这些细节或是像通果的案子那样是由囚犯根据牢里的道听途说而虚构出来的,或是来自审判官员的诱供。然而,官府需要的是可靠的信息。用弘历的话来说,就是“夹杖所取之供,亦未必尽可皆信”。当案情开始露出破绽时,通过重刑逼供所得口供的虚假性也越来越清楚地暴露出来。一旦军机处开始对案情产生了怀疑,那么皇帝的清醒就只是一个时间问题了。
在官僚机构的最高层,人们普遍对案情发生了怀疑。8月中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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