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酬定律--中国历史上的生存游戏》-中国历史上的生存游戏-第4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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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 
你在书中讲了一个县太爷如何断案的故事。案情稍有模糊,他们就拥有很宽广的合法选择空间,可杀可放,可轻可重,“官断十条路”,怎么断怎么有理。你还转述了一个张居正讲的故事,那个大官贿赂小吏的故事,张居正对此还有精辟总结,说,大官怕小吏,并不是指望从他们手里捞取好处,而是怕他们祸害自己。总之,你发现合法地制造麻烦或为害他人的权力是值钱的,也确实不断地卖着大价钱,于是你给这种权力起了一个名字,叫做“合法伤害权”。 
“合法伤害权”是一个能帮助我们洞察隐秘和真相的词,借助这个词,很多难以理解的现象顿时了然。“合法伤害权”威力巨大、成本低廉,人们几乎可以无中生有、凭空攫取利益;相比之下,造福的权力却有限得多,离不开实际资源的支撑。因此,“合法伤害权”对社会和历史的实际运行影响深远,也是潜规则形成的根据。 
吴: 
应该说,对暴力的掌控才是最终的根据。合法伤害权不过是对合法暴力的合法应用。各个社会集团,以及各集团内部,就是根据加害能力分肥的,各种资源也是追随着这种能力流动的,正如你说,造福于人的能力反在其次。马基雅维利也是这样说的,他认为,施恩能不能得到回报,取决于受益者的良心,而施恩者无法控制受益者的良心;加害者则可以单方面控制局面,因为加害只须依赖对方的恐惧。任何人都有恐惧,但不是任何人都有良心。 
将“合法伤害权”用到平头百姓身上,其影响和意义最为惊心动魄。我替上访告状的清朝百姓算过几笔账,为了告掉强加在自己身上的乱收费,究竟要冒多大的风险,付出多高的代价,胜算又有几何?反过来,官吏们敲诈勒索,收取苛捐杂税,一旦被百姓告倒又有多大风险,多大损失?几笔账算下来,结论竟是骇人听闻的两句话:当冤大头是老百姓最合算的选择,而当贪官污吏则是官吏最合算的选择。这不是道德问题,而是利害格局决定的。 
这种利害格局又进一步决定了挤进官场的利润很高,于是我们就看到无法遏止的官僚集团的膨胀。例如朱元璋时代,各县官、吏的正式编制也就20来人,充当衙役属于民间的无偿劳役,不过得点伙食补助。但是因为衙役拥有合法伤害权,反而成了需要钻营甚至花钱购买的身份,以至衙役的队伍迅速膨胀,衙役下面还有衙役的助手和临时工。朱元璋就做过一个统计:松江府有1350名在官场上钻营的市井之徒,他们在官场帮闲,一个牢子的名目下边便有正牢子、小牢子、野牢子、帮虎等许多名色。朱元璋下令清理,一个松江府竟革除小牢子、野牢子等900余名。正式规定与实际运行的潜规则真有天壤之别。如此愈演愈烈,直至十羊九牧,将羊吃绝种,食肉动物也随之绝种。 
甘: 
看来,合法伤害权的最大受益者是整个官僚集团,连皇帝都算不上,而最大的受害者则是农民集团。如果拿现代工商社会打比方的话,那么最大的受益者不是老板而是经理层,而最大的受害者则是消费者群体。 
吴: 
不错,忽视官僚集团与农民集团的关系,正是我对《万历十五年》整体布局的最大批评。黄仁宇用浓墨重彩描绘了皇帝与官僚集团之间关系、官僚集团内部的关系、直至文官集团与军人集团之间的关系,偏偏没有以专门笔墨描绘官吏集团与农民集团的关系。这就好比描绘山大王们如何大碗喝酒,大块分肉,如何拜把子排座次,却不讲他们如何剪径绑票,如何打家劫舍一样,而那才是决定命运的基本关系。官僚集团内部分肥所分的油水,最终都出自老百姓;张居正和海瑞企图解决的问题,例如推行一条鞭法等,也是试图调整官僚集团与百姓的利益关系,不谈这个最基本的关系,就像谈公司只谈内部管理,却不提市场和消费者一样。 
其实这方面的故事并不少。万历十五年,山东东阿和阳谷等地农民三千人计划夺取县城起事。万历十四年,河南淇县农民王安率众数千人造反。这是什么意思?消费者来砸你公司的牌子了,竞争者来抢你的市场了。难道可以不关注消费者和竞争对手的动向吗?明朝最后恰好就死在他们手上。 
甘: 
看来你们关心的都是同一个问题,就是公司的命运;所担忧的症结却不同,黄仁宇最担心的是公司管理,而你最担心的是公司与市场的关系。相比之下,黄仁宇更像一个管理学教授,而你更像是一个公司研究者。那你怎么看管理学教授所推重的数目字管理呢? 
吴: 
我认为数目字管理不过是说说而已,并不是一个真问题。如果黄仁宇的数目字管理指的是与工商社会对应的那套技术,在明朝呼唤它或者指望用它来拯救明朝都是天方夜谭。就是说,在明朝的“体”上根本长出不来这种“用”,即便引进了这种“用”,在那个“体”上也活不了。真正的问题应该是明朝为什么不能长入可以产生数目字管理的工商社会。 
如果他指的是更加工具化的数目字管理,明朝并不是没有——田亩计量、户口统计、离任审计、钱粮征收都没有离开过数字,但在处处是潜规则的制度格局中,这些数字不过体现了数字需要者和提供者的意愿和利益,它们掩盖的东西比揭示的还要多。这样的历史我们并不陌生。 
2000年10月 
潜规则的定义 
《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出版后,有几个朋友向我追问潜规则的定义,我一直推说书里有。《潜规则》一书中确实有两处类似定义的段落,尽管有点糊弄事。当然糊弄事也未必不好,“潜规则”本来就是对一种大家并不陌生的社会现象的提示,这个词可以唤醒各种各样的个人知识,启发有心人继续探索,给出定义反倒有僵化之虞。定义不过是一块垫脚石,彼岸莽莽社会丛林中的真实生态,才是真正要紧的关注对象。 
不过,想通了这一点,给出定义又无妨了。下边是我想到的垫脚石: 
1。潜规则是人们私下认可的行为约束; 
2。这种行为约束,依据当事各方的造福或损害能力,在社会行为主体的互动中自发生成,可以使互动各方的冲突减少,交易成本降低; 
3。所谓约束,就是行为越界必将招致报复,对这种利害后果的共识,强化了互动各方对彼此行为的预期的稳定性; 
4。这种在实际上得到遵从的规矩,背离了正义观念或正式制度的规定,侵犯了主流意识形态或正式制度所维护的利益,因此不得不以隐蔽的形式存在,当事人对隐蔽形式本身也有明确的认可; 
5。通过这种隐蔽,当事人将正式规则的代表屏蔽于局部互动之外,或者,将代表拉入私下交易之中,凭借这种私下的规则替换,获取正式规则所不能提供的利益。 
我想再强调一句。在潜规则的生成过程中,当事人实际并不是两方,而是三方:交易双方再加上更高层次的正式制度代表。双方进行私下交易的时候确实是两个主体,但是,当他们隐蔽这种交易的时候,就变成以正式制度为对手的一个联盟。隐蔽本身就是一种策略,这种策略的存在,反映了更高层次的正式制度代表的存在。 
废渠的事理 
曹锦清先生在《黄河边的中国》里讲述了一个水渠遭废弃的故事,并且给出了高远而清晰的解释。这本书是我近年读过的关于中国农村的最好作品之一,详实广泛,带着读者在黄河边上走村串户,与各色人等促膝谈心,读来竟有享受之感。不过,作者的某些思考和解释我却不能同意。这里要置疑的,就是中国农民不善于合作的论断,以及曹先生对中国农民不善于合作的解释。顺便再说几句“不善合”与民主制度的关系。 
“中国农民的天然弱点在于不善合”,这类说法与鲁迅先生提出的国民性问题相似,深奥玄远,但我不敢附和。这个说法所造成的问题,似乎比企图解决的问题还要复杂,我更信服对趋利避害这类人之常情的简单计算。 
水渠的故事与解释 
河南省兰考县董园村和小靳庄村共有一条水渠,数百米长,在董园村那一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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