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那么除了告到法院别无他路。这种案子,在美国人眼里,绝不是什么几个学生办刊物的小事。全国都会眼巴巴地等着判决出来。这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例:这是在某种情况下两个原则发生冲突时,何者优先的问题。这种情况偶有发生,相当于一个悖论。
在该案走向最高法院的途中,上诉法院曾经作过一个判决,该判决认定,大学拒绝资助学生的宗教言论自由,虽然显示歧视,但是为了维持“政教分离”的根本利益,大学的这种做法还是符合宪法精神的。
最终,如此困难的案子还是要走向最高法院,判决的投票情况也反映了解开这个悖论的难度,裁决是以五比四通过的。最后断定弗吉尼亚大学拒绝为这个学生团体的宗教刊物提供资助,是妨碍了他们言论自由的权利。学生团体终于胜诉了。一位法官的判决文写得十分生动,他写道:“言论自由中如果不包括宗教的话,就好象汉姆莱特一剧中缺少王子的角色一样。”最高法院同时说明,这只是意味着各州应该以超然的立场对待学生团体,不管他们是宗教团体还是非宗教团体,都应该以同样的方式支持,而并不是意味着政府从此可以开始资助教会,各法院必须防止这方面的“滥用权力”。
最终裁决是出来了,但这只是在这一个阶段,法律上的一个执行定论,争论并没有中止。既使在宗教界,引起的都并不是一片齐齐的喝彩声。一名美国浸信会公共事务联合委员会顾问就这样说:“对于宗教自由而言,这是一个不幸的日子,在我国的历史上,最高法院首次赞成以公共基金来资助宗教。我们这个国家的创建者明白这一点,若要使宗教富有意义,那必须是自愿自发的,不受政府的协助和控制。”
当然,也有完全相反的观点。美国法律与正义中心的首席法律顾问,就发表了这样一篇谈话,“在争取宗教自由的斗争中,我们跨过了一条重要的门槛。这个信息很清楚:宗教言论和传讲教义的人,必须受到与其他任何团体完全相同的对待。宗教言论的内容不应成为不能获得资助的原因。”
向你介绍这两种不同的看法,并不是要你去从中作出一个判断。当然,和所有的人一样,你也可能有你的倾向,也可能觉得“公婆皆有理”而无法走出这个悖论。这都无关紧要。我想,我之所以向你介绍这个刚刚发生的案例,是使你能够体会美国人对于宪法第一修正案所持的谨慎态度,也能了解到在美国越来越多的团体和派别学会利用宪法所赋于自己的权利,以合法地宣传自己,扩充自己,包括宗教在内,形成一种“公平游戏”,“公平竞争”的局面。
我也想让你了解,在美国有许多问题都并没有一个最终的定论。人们只是围绕着两百多年前定下的原则,尽他们的努力去实行。每一个时代都有它的限制,也都会带来它的新问题。也许,重要的并不是今天的认识,而是不断思考和认识的过程。有些问题在美国已经反复探讨过,但是,至今仍在一个探讨的过程中,例如在美国讨论有关言论自由的“自由表达”时,一直有一个有关“烧国旗”的问题在那里困扰着大家。
刚来美国时,我发现一个很不寻常的景象,就是有不少美国老百姓是自动在家门口悬挂国旗的。尽管不是家家都挂,但是,挂的人家数量也不少。有的人家是国庆之类的大节日挂,还有一些人家是长年都挂,国旗的尺寸大的小的都有。后来逐步了解到,美国在60年代以前,这种情况更为普遍,尤其是二次大战以后,美国人对于国旗充满了自豪和崇敬的神圣感情。但是在60年代,在反越战的示威中,焚烧国旗以表达反战情绪的情况十分普遍。此后,用焚烧国旗的行动来表达对政府的某项政策不满的情况并不多,比如在去年,全美只发生了3起这样的焚烧事件,前年则一例也没有发生。但是,自从六十年代的自由派思潮流行,美国基本上认同这是一种“自由表达”的方式,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
对于这个问题也始终有不同意见。保守派对此一直是耿耿与怀。有一个众议员曾经气愤地说,这简直是美国的咄咄怪事,我们烧垃圾算违法(指环境保护法),甚至有的州规定在自己的后院烧枯枝都算违法,可是我们在大街上,在白宫前面烧国旗的反而不算违法,真是岂有此理。又例如挂国旗的人当中,有一些是从越南战场回来的老兵,不论战争如何,他们至少相信自己是曾经为美国战斗,因此,他们常常以挂国旗来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感情。如果两种观点的人各自“表达”,也就算了。问题是有一些州的法律可以找到一些类似的条文处罚“烧国旗”之类的举动。于是也引发了一些官司。在1989年和1990年美国最高法院分别作过裁决,推翻了禁止亵渎国旗的州法律和联邦法律,理由是这些法律违宪,侵犯了人民的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
此后,美国相继有49个州要求国会以通过一项宪法修正案的形式,禁止亵渎国旗。结果,该项宪法修正案今年国庆之前在美国众议院以压倒多数通过。但是,却在参议院投票的时候受挫,没有被通过。反对的参议员说,国旗固然重要,但是言论自由更重要。
相信这样的争执并没有结束,还会一年一年争下去。我觉得重要的是这种争执所表现出来的美国人的思考方式以及对于宪法的谨慎态度。
今天就写到这儿吧。
祝 好!
林达
第八封信
卢兄:你好!
来信收到了。很高兴你对我的这些信始终保持兴趣。今天我想向你介绍牵涉到美国权利法案的第二条,即宪法第二修正案的一些情况。你一定还记得我在介绍奥克拉荷马大爆炸的时候,提到过美国右派的民兵组织。当时,为了配合奥克拉荷马的报导,不甘寂寞的新闻媒体马上明查暗访,收集证据,集中报导了大量右派民兵的情况。伴随着大幅的民兵穿着迷彩服,荷枪实弹全副武装的训练照片,人们对国内恐怖组织的关注首先被吸引到右派民兵组织那里。从各种报导中看出,这类民兵组织多由心怀愤懑的白人男子组成,他们痛恨联邦政府,笃信上帝,反对管制武器,反对堕胎,反对课税,以及反犯罪。他们枕戈待旦,等待着应以挽救国家的日子来到。专家认为,他们通常会鼓吹仇视非洲裔,犹太裔,以及其他族裔的言论。以据说曾与奥克拉荷马爆炸嫌犯麦克维有来往的密西根民兵为例,他们在九个州十分活跃。专家指出,还有另一个全国性的半军事组织,可能在二十四个州活动……等等。那么他们都是非法的地下武装吗?不是。组织民兵是美国人民的合法权利。
你来信问过我,美国的民兵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我也觉得非解释一下不可。在中国也有民兵,我就当过这样的民兵。记得当时只要是某个年龄段又没有“问题”的人,在工作单位里自然而然就都是“民兵”或是“基干民兵”,受到政府的武装部以及正规军的双重领导,有时由军队协助训练。“全民皆兵”的意思是指民兵是正规军的一种后备补充。可是,你可别给弄混了,美国的民兵却完完全全不同。
美国的民兵是民间的合法武装力量,与官方没有关系。它们由老百姓自发组成,拥有法律所许可的武器装备,目的是维护自己的权利。任何人都可以聚集在一起,成立民兵组织。因此,基于成员的成分不同,他们的宗旨,观点也各不相同。美国式民兵的存在正是依据了权利法案的第二条:“组织良好的民兵队伍,对于一个自由国家的安全是必需的,人民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就是这短短的一句话,保障了人民拥枪的自由及其保卫自由的能力。虽然在选择这份自由的同时,每个人都看到,它并不使人感觉轻松。
当然他们并不都是前面说的“右派民兵”。他们每年召开自己的大会,定期进行军事训练。最近两年,由于联邦政府为防范犯罪,试图制定一系列管制枪械的法律等原因,使不少人认为政府违背了美国的立国精神以及人民持枪的权利,因此,在这两年里,所谓“民兵运动”非常迅速地蔓延开来。
我在前面已经向你谈过到,美国宪法中权利法案的部分,是保障美国人民的权利,其目的是限制以及平衡美国政府的权力的。前面提到的宪法第二修正案的,也是美国的建国者对于政府有可能发生异化而设立的一种防备,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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